c. 主要法定定义
《调解条例》(第620章)引入并界定了多项与调解相关的重要概念,包括:
- 调解通讯:指为调解目的或在调解过程中所说或所做的任何事情、所拟备的任何文件,或所提供的任何资料。这一广泛定义有助保护为调解而产生的讨论、陈述、建议、资料及文件。然而,《调解条例》明确将「调解协议」及「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排除于「调解通讯」的定义之外。
- 调解协议:指由两名或多于两人订立的书面协议,同意将争议提交调解。调解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方可属于《调解条例》的适用范围。
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指各方因调解而达成的协议,用以解决全部或部分争议。虽然在实务上,书面和解协议是标准做法,但《调解条例》并未严格要求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方具约束力。因此,如符合普通法下构成具约束力协议所需的法律要件,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可根据一般普通法原则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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