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可分割性原则
香港法律承认可分割性原则,即将仲裁条款视为一项独立于实体合约其他条款的协议。此原则载于《仲裁条例》(第609章)第34条,确保即使主合约被裁定为无效或已终止,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或存在亦不会自动受到影响。
由于仲裁条款是一项独立责任,仲裁庭即使在合约自始无效的情况下,仍保留管辖权,就基础合约的有效性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申索作出裁定。此原则与「管辖权自决」原则密切相关;后者赋予仲裁庭就其自身管辖权作出裁定的权力。
可分割性原则确保仲裁条款在主合约终止、届满或撤销后仍然有效。即使合约遭拒绝履行,而该拒绝履行已被接受,仲裁条款仍然继续有效,以解决因该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包括损害赔偿申索。
如要终止仲裁协议本身,各方一般必须就此达成一项独立的明示协议;该协议须独立于主合约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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