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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相关实务指示

 

司法机构于2009年4月2日实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旨在鼓励及促进以法院诉讼以外的方式解决争议。调解是获建议采用的另类排解程序。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对《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及《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作出修订,并已发出多项实务指示,以反映及支持该等改革。 

 

尤其是,司法机构鼓励各方认真考虑调解。根据相关实务指示,包括《实务指示31》,法庭在处理讼费时,可考虑某一方是否不合理地没有参与调解。这反映香港推动「调解为先」文化的更广泛政策,并有助巩固香港作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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