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法律框架
香港的调解法律框架主要透过《调解条例》(第620章)以及司法机构发出的各项实务指示而确立。该框架旨在为替代争议解决提供一个可预期的环境,并具有双重目标:促进争议解决,以及保障调解程序的保密性。
根据《调解条例》,调解被界定为一个有组织的程序,由一名或多名不偏不倚的人士协助各方识别争议事项、探讨解决方案,相互沟通,并就解决争议达成协议。该框架一般适用于根据书面协议进行的任何促进式调解,不论其属私人合约事宜,抑或是附属于法庭程序的调解。
此制度的基石之一是保密性。为鼓励各方坦诚对话,调解通讯一般不得接纳为证据,亦不得披露。法例订有有限的例外情况,例如为寻求法律意见或防止儿童受到伤害而作出的披露;然而,某些披露仍须取得法庭的正式许可。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进一步将调解纳入诉讼程序之中。尤其是《实务指示31》要求诉讼各方透过「调解证明书」表明其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无合理理由而拒绝参与调解的一方,可能会面对不利的讼费命令。虽然《调解条例》并无强制规定调解员的资格,但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作为主要机构,负责统一专业标准。
其他配套法例,例如《道歉条例》(第631章),亦透过保障道歉不会被用作承认过失,进一步促进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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