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终局性及约束力
仲裁的目的,是就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终局且具约束力的裁定。根据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对各方及透过各方提出申索的人均具约束力。该裁决亦可能产生既判力,即相同事项一般不得在其后程序中重新争讼。
一旦仲裁庭已就某一争议点作出决定并作出裁决,仲裁庭一般即就该争议点职能终结。这表示仲裁庭对该事项的权限已告终止。除《仲裁条例》(第609章)所容许的有限情况外,例如更正、解释或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不得重启或修改其决定。
对仲裁裁决的实质内容并无一般上诉权。法庭不会仅因一方声称仲裁庭作出错误决定而重新审理案件。针对裁决的主要救济,是根据第81条申请撤销裁决。撤销的理由有限,主要涉及管辖权、程序公正、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公共政策等事项。
即使仲裁庭犯有事实或法律错误,裁决一般仍然保持终局性及约束力。法庭无权仅因裁决表面存在错误而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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