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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阶段争议解决(多重条款)

 

定义及行业惯例 

商业协议越来越多纳入「分阶段」或多重争议解决条款,要求各方在展开仲裁前,先尝试谈判、调解或审裁等中间步骤。 

 

该等程序在建筑及工程合约中十分常见。在该等合约下,争议可能须先提交工程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或其他专业人士,在固定时限内作出初步决定。 

 

草拟要求及可强制执行性 

为确保该等条款可强制执行,而非成为「病态」条款,条款必须以确定及完整的方式草拟。虽然调解及审裁已获广泛接受,但要求「谈判」或「协商」的条款,传统上会因不确定而被视为不可强制执行,除非该等条款载有明确承诺,并订明清晰的启动及退出机制。 

 

草拟该等条款时,必须清楚订明该等中间步骤是否拟作为行使仲裁权利的强制性先决条件,并为每一阶段界定清晰的启动及退出机制。条款应列明: 

 

  • 仲裁前步骤何时开始; 
  • 谁人必须参与; 
  • 该步骤持续多久; 
  • 如一方拒绝参与,会有何后果; 
  • 以何种客观准则判断该程序已用尽或终止;以及 
  • 一方何时有权展开仲裁。 

 

未有遵从:可受理性与管辖权 

如一方未有遵从强制性先决条件,香港现代案例法阐明,这通常属于申索可受理性的问题,应由仲裁庭决定,而非属于由法庭处理的管辖权问题。这是一项重要区别:由于该问题属可受理性问题,仲裁庭就有关先决条件是否已获满足所作的裁定,一般属最终决定,法庭不能复核或撤销。例外情况只会在各方明确而清楚订明,如未有遵从中间步骤,将完全排除仲裁庭管辖权时才会出现。 

 

程序后果 

如一方无视强制性先决条件而展开诉讼(法庭程序),法庭通常会根据《仲裁条例》(第609章第20条颁令搁置法律程序。这会将各方转回其已同意的争议解决程序,要求各方在继续进行前完成尚未履行的中间步骤。 

 

如仲裁过早展开,仲裁庭有权决定未有遵从该等条件的后果。这可能包括搁置仲裁程序,直至各方完成所需步骤,或在某些情况下,裁定该申索在当时不可受理,但不影响在有关条件获满足后重新提出该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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