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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虽然两种程序均会产生具约束力的决定,但两者在若干重要方面有所不同: 

 

(i) 自愿性 

诉讼是一套由国家施行的制度。当事人无须同意即受法院司法管辖权所约束。仲裁则完全属自愿性质,并依赖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管辖权完全源自当事人同意以私人方式解决争议的协议。 

 

(ii) 裁决者的选择 

在诉讼中,案件由国家指派的一般法官审理。在仲裁中,各方可选择具备相关专门知识的专家,例如由工程师处理建造争议,或由航运专家处理航运争议。 

 

(iii) 程序 

法庭程序往往较不灵活,并受严格的证据及程序规则约束。仲裁则较具弹性及非正式,让仲裁庭可因应争议的具体需要度身订造程序,以确保更快捷及更具成本效益的结果。 

 

(iv) 保密性及私隐 

诉讼属公开程序,判决一般会被公布。仲裁则属私人及保密程序。对于希望保障商业秘密或声誉的企业而言,这往往是决定性因素。 

 

(v) 终局性和上诉 

诉讼涉及多层级法院制度,并具有较广泛的上诉权。仲裁则旨在提供一站式争议解决,法庭可撤销裁决的理由非常有限。仲裁裁决原则上不得就案件的是非曲直提出上诉。 

 

(vi) 国际执行 

跨境执行国内法院判决通常困难得多,因为目前尚无全球统一的法院判决执行公约。由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仲裁裁决往往较容易在国际上执行。 

该公约是一项由超过170个国家批准的条约,要求成员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而拒绝执行的理由非常有限。 

 

(vii) 费用 

法官及法院设施属公共开支。相反,在仲裁中,各方须支付仲裁员费用及租用聆讯场地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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