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撤销仲裁裁决
在香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针对以香港为仲裁地所作裁决的唯一司法救济途径。该程序受《仲裁条例》(第609章)第81条规管。这并非就裁决的实质内容提出上诉,法庭不会因事实或法律错误而撤销裁决。
根据第81条的标准制度,撤销的理由受到限制。只有在附表2适用的情况下,才可能有额外的撤销理由,包括严重不当事件或针对法律问题的上诉。
原讼法庭只具有撤销以香港为仲裁地的裁决的权力。如裁决是在香港以外作出,香港法院不能撤销该裁决。法庭只可在确立有效拒绝执行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强制执行该裁决。
根据第81条撤销裁决的理由
撤销香港仲裁裁决的理由,与拒绝强制执行的理由大致相同。原讼法庭只可基于6项穷尽且主要属技术性的理由撤销裁决。举证责任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
(i) 无行为能力或无效
仲裁协议的一方在法律上属某种无行为能力,例如未成年人或破产实体,或仲裁协议本身根据其管限法律属无效。如未有指明管限法律,则适用仲裁地(香港)的法律。
(ii) 程序不公正:欠缺通知/未能陈述案情
一方未获妥善通知仲裁员的委任或仲裁程序,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陈述其案情。要成功援引此项理由,自然公义的违反必须属严重或极端,达至损害正当程序的程度。此项理由经常被援引以处理严重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况,例如一方被监禁而无法参与程序。
(iii) 超越管辖权
裁决处理的争议并非各方提交仲裁时所预期者,或不属提交仲裁条款范围之内。如就已提交仲裁事项所作决定,可与未提交事项所作决定分开,法庭可只撤销裁决中超越管辖权的部分。
(iv) 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不符合规定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各方协议,或不符合《仲裁条例》的强制性条文。
(v) 不可仲裁性
法庭认为有关争议事项根据香港法律不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例如,涉及刑事责任或个人身份地位的争议,例如离婚,一般不可仲裁。然而,第11A部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争议可予仲裁。如欲了解更多资料,请参阅「香港法律下不可仲裁性的法律后果」。
(vi) 违反公共政策
裁决与香港公共政策相冲突。此项理由会被狭义解释,并只在裁决本身或作出裁决的方式违反香港「最基本的道德及公义观念」时适用。这包括裁决是透过欺诈、贪污或作伪证取得的情况。
附表2中的额外理由
各方可明确选择适用附表2下的额外质疑理由。该等理由传统上用于本地仲裁。这些包括:
(i) 严重不当事件
根据附表2第4条,一方可基于影响仲裁庭、程序或裁决的「严重不当事件」质疑裁决。该条列出9类穷尽情况,例如偏颇、未有处理某项争议点,或越权。与第81条不同,申请人必须证明该不当事件已造成或将会造成重大不公。
(ii) 就法律问题上诉
在法庭批予许可的情况下,一方可就法律问题向法庭提出有限上诉。一般而言,只有在仲裁庭的决定「明显错误」,或有关问题属一般重要性且该决定存在重大疑问时,法庭才会批予许可。
法庭的剩余酌情权
即使已确立撤销理由,法庭亦非必须撤销裁决。法庭保留剩余酌情权,可拒绝撤销裁决。例如,如程序错误对结果并无重大影响,而仲裁庭无论如何均会达致相同结论,法庭可容许裁决维持有效。相反,某些违规情况可能极为严重,例如极端偏颇,以致即使最终结果可能相同,亦足以支持撤销裁决。
程序要求及时限
寻求撤销裁决的一方必须迅速行事。申请须以原诉传票方式向原讼法庭负责建筑及仲裁案件审讯表的法官提出。
基于第81条所列理由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须在申请人收到裁决之日起计3个月内提出。
根据附表2就严重不当事件提出的质疑,或就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须在裁决发送后的30日内提出。
暂停程序及发还仲裁庭处理
在根据第81条提出的申请中,除直接撤销裁决外,法庭可在适当情况下暂停撤销裁决程序,以容许仲裁庭恢复仲裁程序。这使仲裁庭能够采取步骤,消除或补救用以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该机制常用于仲裁庭未有处理某一特定争议事项,或未有给予充分理由的情况,让仲裁庭可在无须各方进行全面重审的情况下纠正有关缺陷。
在根据附表2提出的申请中,发还裁决给仲裁庭是主要的济助。法庭须将裁决发还仲裁庭重新考虑,除非法庭信纳如此行事属不适当(例如仲裁庭有偏颇,或各方已对仲裁庭失去信心)。发还裁决仅会就被发还的事项恢复仲裁庭的管辖权。
如裁决被发还,仲裁庭必须就被发还的事项作出新的裁决,限期为自发还命令日期起计3个月内,或在法庭指示的较长或较短期间内。
后果、时效期限及讼费
如裁决被撤销,该裁决即失去所有法律效力,犹如从未作出。争议其后须重新透过仲裁解决,通常由同一仲裁庭处理,除非仲裁协议已被终止。
为保障各方不会因仲裁失败而受时效期限阻碍,第14(4)条规定,在计算任何其后程序中时效法例所订明的期限时,原仲裁程序开始至法庭作出撤销裁决命令之间的期间,必须不予计算。
为遏止缺乏理据的质疑,香港法院在撤销程序中维持一项强烈政策,即通常会命令败诉申请人按弥偿基准支付讼费。
上诉
原讼法庭根据第81条作出的任何决定,只有在获该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上诉。如原讼法庭拒绝批予上诉许可,该决定一般即属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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