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核心目标及定义
根据《调解条例》(第620章)第3条,《调解条例》的目的在于推广、鼓励及便利透过调解解决争议。该条例亦为调解通讯的保密性提供法定保障。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若各方知道其在调解中所说的内容通常不会在日后的法庭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被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便更有可能在调解过程中坦诚发言。
根据第4条,调解被界定为一个有组织的程序,包括一次或多于一次会议,由一名或多名不偏不倚的人士协助各方作出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事项:
- 找出争议点;
- 探求和拟订解决方案;
- 相互沟通;以及
- 就解决争议的全部或部分,达成协议。
虽然《调解条例》并未明确禁止其他调解模式,但其设计主要是为支持促进式调解模式。该模式亦是香港调解培训及资历评审中的主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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