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性质及定义
仲裁协议是各方同意透过私人仲裁庭而非法庭解决争议的基本合约。根据采纳《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仲裁条例》(第609章)第19条,仲裁协议指各方同意将彼此之间就某一特定法律关系(不论是否合约性质)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若干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该等协议通常以两种形式出现:
(i) 仲裁条款
这是最常见的类型,通常作为较大型商业合约中的一项或多项条文纳入其中。仲裁条款规定,将来因有关界定法律关系而可能产生的争议,须提交仲裁解决。
(ii) 提交仲裁协议
这是在特定争议已经发生后,由各方订立的事后争议协议。由于当事人在实际发生冲突后,往往难以就程序事项合作,因此,提交仲裁协议较事前订立的仲裁条款少用。这类协议通常是独立文件,详细列明提交仲裁庭处理的具体争议。



打印
電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