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仲裁的展开
仲裁的展开及仲裁通知
当一方向另一方或多方送达书面通知,表明有意将特定争议提交仲裁时,仲裁即正式展开。根据《仲裁条例》(第609章)第49(1)条,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仲裁程序在答辩人收到该请求之日即被视为在法律上展开。这一时间点对法定时效期限的适用至关重要,因为及时送达通知可保障申索人免受其申索已因时效届满而被禁止提出的抗辩。如仲裁协议就通知订明特定形式要求、前置程序或时限,该等先决条件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仲裁庭具有管辖权,并确保其后作出的任何裁决有效且可予执行。
仲裁请求
启动程序的文件可称为「仲裁通知」、「仲裁请求」或「仲裁申请」。所使用的具体名称在法律上并无重大意义。文件是否有效取决于其实质内容及效果。最低限度而言,该请求必须使收件人清楚知道发件人有意诉诸仲裁,并须显示收件人需要作出回应行动,例如委任仲裁员。在机构仲裁中,例如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程序通常透过提交正式请求展开,并使用特定表格,要求申索人确认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
机构仲裁的要求
在机构仲裁中,程序可能受负责管理仲裁程序的仲裁机构所颁布的特定规则管辖。该等规则通常透过提述纳入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之中。由于仲裁属合约性程序,除非当事人已明确同意修改,否则该等机构规则会取代《仲裁条例》中非强制性的预设程序性条文。
例如,申索人可能须向所选仲裁机构及答辩人同时送交仲裁通知,而仲裁可被视为在该仲裁机构收到仲裁通知副本之日展开。
仲裁请求的必要内容
为使答辩人能够作出知情回应,通知必须提供足够的争议详情。根据一般实务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规则,一份有效的请求应包括:
- 所有当事人及其代表的姓名/名称及联络资料。
- 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副本,以及产生争议的合约副本。
- 争议的描述,包括争议产生的背景及所涉的大约金额。
- 申索人所寻求的济助或补救。
- 如尚未约定,则提出仲裁员人数及其委任方法的建议。
答辩人的回应及反申索
在收到通知后,答辩人通常会有机会提供其抗辩概要,以及其希望提出的任何反申索。虽然某些程序规则将答辩人的答复视为可选事项,但及早提供该等资料有助于委任机构或仲裁庭在首次聆讯前了解案件的完整范围。反申索在法律上是指由答辩人提出的申索,并与申索人的原申索具有同等重要性。只要有关事项属于同一仲裁协议的范围内,仲裁庭即有管辖权裁定反申索,或为抵销目的而依据的申索。
界定须裁定的争议事项
仲裁通知构成仲裁程序的框架,因为它界定了提交仲裁的范围,以及仲裁庭有权裁定的具体事项。因此,起草仲裁通知时必须具有足够广度,因为如某些新事项未被原仲裁通知涵盖,通常不能在程序后期再行提出。任何被认定超出原仲裁通知范围的申索,严格而言均须另行展开仲裁,但该等事项其后或可合并处理。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及仲裁员通常会协定一份「争议事项清单」或「审理范围书」,以进一步厘清需要作出具约束力裁定的事实及法律问题。



打印
電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