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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概览

仲裁是一种私人争议解决程序。透过仲裁,双方或多方之间就其相互法律权利及法律责任所产生的争议或分歧,会交由一名或多名人士(仲裁庭)以司法方式、根据法律作出裁定,而非由法庭审理,其裁定具有约束力。仲裁庭作出的最终决定通常称为「裁决」。 

 

在香港,规管仲裁程序的主要法例是《仲裁条例》(第609章)。该条例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为本地及国际仲裁建立了统一制度。 

 

仲裁的使用情况 

仲裁主要用于商业争议。于重视专门知识、效率及保密性的行业中尤为常见,例如建造、航运、金融及保险。仲裁在跨境及国际商业争议中尤其普遍。 

 

同意及当事人自主 

仲裁建基于协议。一般而言,仲裁庭只有在各方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的情况下,才具有管辖权。此协议称为仲裁协议,通常有以下两种形式: 

 

  1. 仲裁条款:载于较广泛商业合约中的条文,用以解决该合约项下日后产生的争议。 
  2. 提交仲裁协议:在争议已经发生后,且此前并无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各方另行订立的协议。 

 

由于仲裁属自愿同意性质,除非各方已同意仲裁,否则仲裁员无权就争议作出裁定。 

 

仲裁庭及程序 

各方享有广泛的当事人自主权。他们可就仲裁规则、程序语言、仲裁员人数,以及仲裁地作出协议。 

 

各方可按特定事项的专门知识选择独立第三方担任仲裁员,例如具备工程或航运知识的人士,而非依赖一般法院法官。如各方未能就委任达成协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会作为法定预设委任机构。 

 

各方可自行选择仲裁规则、语言及仲裁地。如无相关协议,仲裁庭有广泛酌情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程序,但须遵守强制性责任,即公平及不偏不倚地行事,并给予各方合理机会陈述其案情。 

 

仲裁庭有权就其本身的管辖权作出裁定,包括就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所提出的任何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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