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仲裁裁决 在香港,仲裁裁决主要受《仲裁条例》(第609章)第8部规管。该部分使《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8至33条具有效力。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就提交仲裁的事项所作出的正式且具约束力的决定。虽然《仲裁条例》并没有明确界定「裁决」一词,但其根据裁决的功能及作出时间,承认若干不同类型的裁决。 1. 补救类型 2. 仲裁裁决的类型 3. 仲裁裁决的形式及内容 4. 终局性及约束力 5. 更正、解释及补充裁决 书籍遍历链接: I. Arbitral award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