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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仲裁裁决 

在香港,仲裁裁决主要受《仲裁条例》(第609章)第8部规管。该部分使《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833条具有效力。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就提交仲裁的事项所作出的正式且具约束力的决定。虽然《仲裁条例》并没有明确界定「裁决」一词,但其根据裁决的功能及作出时间,承认若干不同类型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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