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调解的优点与缺点
调解在香港被广泛认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另类排解程序。然而,调解同时具有重大优点及值得注意的缺点,各方在参与调解前均须加以考虑。
优点
调解的主要优点集中于其效率、赋予各方的控制权,以及对各方私人及商业利益的保障。
(i) 大幅节省成本
其中一个最常被提及的好处,是有可能大幅节省法律及行政成本。透过较早达成和解,各方可避免因长时间诉讼、大量文件透露及审讯准备而不断膨胀的开支。
(ii) 迅速及高效
调解通常较法院制度更快解决争议。许多调解会议可在数小时或一天内完成;相反,诉讼可能需要多年才取得最终判决。
(iii) 维持关系
与对抗式诉讼不同,诉讼往往会彻底破坏商业或个人关系。调解则属非对抗性质,并着重修复或重整关系。这在家庭事宜、长期商业伙伴关系,或各方仍须继续合作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尤其具有价值。
(iv) 保密及私隐
调解是一个私人进行的程序,可保护敏感商业资料、商业秘密及个人尊严,避免受到公众审视及媒体关注。调解过程中的通讯一般不得接纳为证据,这鼓励各方坦诚发言并作出让步,而无须担心一旦调解失败,该等表示会被用作对付自己的「武器」。
(v) 当事人自主及控制权
各方仍然是最终决策者。他们有权塑造程序、选择调解员,并决定最终和解条款,而不是由法官或仲裁员强加决定。
(vi) 具创意及可行的解决方案
调解员协助各方探索超越严格法律权利以外的利益及需要,从而容许达成法院无权命令的独特解决方案。这可能包括重新商议合约、作出道歉,或以不同的履行责任作替代安排。
(vii) 使用者满意度高
来自香港及国际上的实证资料显示,使用者一般对调解程序非常满意,并认为自己在过程中获得聆听,且能掌握结果。
缺点
尽管调解有其好处,但亦存在固有弱点,尤其与其自愿性质,以及其不适合处理某些特定法律问题有关。
(i) 依赖合作
调解能否成功,完全取决于双方是否愿意真诚参与并投入程序。如其中一方态度强硬,或只是对调解「口惠而实不至」,便不大可能达成和解。
(ii) 缺乏正式文件透露
与诉讼或仲裁不同,调解并不要求正式的文件「透露」程序。各方须依赖对方就其案件强弱项所作陈述的诚信;如有一方只是利用调解会议找出对方案件的弱点,以便日后在法庭使用,便可能造成滥用。
(iii) 不适合以法律裁决为核心的争议
调解并不适用于所有冲突,尤其是不适合那些需要明确法律裁决或司法先例,以解决日后争议的案件。一般而言,涉及契据的正确解释或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并不适合调解。
(iv) 可能被策略性滥用
有些当事人可能利用调解作为拖延策略,以延迟判决或向较脆弱的对手施压。推行调解时如出现无合理解释的延误,亦可能导致挫败感及令冲突升级。
(v) 浪费讼费及时间的风险
如调解失败,各方已额外花费金钱及时间,而这些资源本可用于准备审讯。若在双方尚未掌握必要资料前过早进行调解,可能会浪费资源,并导致各方立场变得更为强硬。
(vi) 权力不平衡
如双方存在严重权力差距,或曾有恐吓的历史(例如家庭暴力),以致其中一方无法在平等基础上谈判,调解便未必适合。虽然有经验的调解员可减轻这些问题,但调解程序本身所提供的保障,较正式司法制度为少。
(vii) 执行上的挑战
虽然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作为合约具有约束力,但其并不像法庭命令或仲裁裁决般可直接执行。执行该等协议可能需要展开新的法律程序;如协议属口头协议,更可能面对证据方面的障碍。
(viii) 不适合涉及欺诈指称的案件
在某些情况下,涉及欺诈指称的案件曾被认为本质上不适合调解,因为该等案件可能需要对抗式程序的元素,例如盘问及经宣誓的正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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