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多方仲裁:加入当事人及合并仲裁
多方仲裁为何重要
现代商业交易往往涉及多方、多份合约及相互关连的责任。当争议发生时,同一组事实、法律问题或责任,可能会同时影响多个当事方。
如仲裁协议未能妥善处理多方或多合约争议,各方可能被迫分别展开仲裁。这可能导致:
- 程序重复;
- 事实或法律裁断不一致;
- 时间及成本增加;及
- 难以将所有可能须承担责任的当事方一并提交予同一仲裁庭处理。
因此,如可预见会出现多方或多合约争议,仲裁协议应明确处理加入当事方、合并仲裁、平行程序及相关机制。
《仲裁条例》下的情况
《仲裁条例》(第609章)本身并无就加入额外当事方订立详细条文。
有关合并仲裁及平行程序的条文主要载于附表2,而附表2仅在各方明确选择适用,或在符合自动适用的「本地」或建造分判情况时方会适用。在该等情况下,原讼法庭具有法定权力,可命令将两项或以上已展开的仲裁程序合并。
机构规则下的多方争议机制
现代机构仲裁规则,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透过加入当事人、合并仲裁、平行程序,以及在多份合约下进行单一仲裁,为管理多方争议提供全面框架。
(i) 加入额外当事方
加入额外当事方容许仲裁庭将第三方加入现有仲裁。凡该第三方受适用规则下的有效仲裁协议约束,或所有当事人均同意,均可能进行加入。当第三方可能共同承担责任,或在没有该方参与的情况下无法全面解决争议时,加入当事方尤其有用。
(ii) 合并仲裁
合并仲裁授权仲裁庭将各项待决的独立仲裁合并为一项仲裁。即使并非所有当事方一致同意,只要适用规则容许且符合相关要求,亦可能作出合并。该等要求通常包括:
- 仲裁协议彼此相容;
- 争议源于同一项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
- 涉及共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
(iii) 平行程序
平行程序是指同时或按协调次序审理两项或以上独立仲裁提交事项的做法。
平行程序通常是合并仲裁以外的一项实际替代方案,尤其是在某一方于一项程序中为申索人、而于另一项程序中为答辩人的情况下,正式合并在程序上可能较为复杂或不可能。
(iv) 多份合约下的单一仲裁
如相关仲裁协议彼此相容,一方可就数份相关合约下产生的争议展开一项单一仲裁。
草拟考虑因素
在处理相关合约时,当事人必须确保其仲裁条款在仲裁机构、程序规则、仲裁地,以及尤其是仲裁员委任程序方面完全相容。
不一致的委任机制是一项常见陷阱,可导致条款之间相互抵触,并使加入额外当事方或合并仲裁机制无法适用,即使存在共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亦然。
为确保最高效率,当事人应考虑订立一份独立的多方仲裁协议,或在所有相关合约中采用相同的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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