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更正、解释及补充裁决
《仲裁条例》(第609章)第69条容许在裁决作出后采取有限的步骤。这些权力并非旨在容许仲裁庭重新审理争议的实质内容。
一方可在收到裁决后30日内,请求仲裁庭更正裁决。如请求有充分理由,仲裁庭须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作出更正。仲裁庭亦可主动在裁决日期起计30日内更正该等错误。更正权限仅限于计算错误、文书或排印错误,以及类似的意外错误。该权限不容许仲裁庭更正判断错误,或重新考虑其理由。
如各方已同意可作解释,一方可请求仲裁庭解释裁决中的某一特定争议点或部分。该请求通常须在收到裁决后30日内提出。仲裁庭须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提供该解释。仲裁庭所作的任何解释,均构成裁决的一部分。
如仲裁中提出的申索在原裁决中被遗漏,一方亦可请求作出补充裁决。该请求一般须在收到裁决后30日内提出。如仲裁庭认为请求有充分理由,则须在收到请求后60日内作出补充裁决。
如有需要,仲裁庭有权延展上述行动的时限。仲裁庭亦可对裁决作出因更正或解释而有需要作出的任何相应改动。
提出上述任何请求的一方,必须通知另一方。任何更正、解释或补充裁决,均须符合适用于原裁决的相同正式要求,包括关于书面形式、签署、理由、日期及地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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