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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限法律及法律选择

 

一份草拟完善的仲裁协议宜区分三套可能不同的法律制度: 

 

  1. 合约的实体法,规管各方在相关商业交易中的权利及责任,例如合约是否遭违反,或损害赔偿如何评估; 
  2.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规管仲裁责任的成立、存在、有效性、范围、诠释及可强制执行性;以及 
  3. 仲裁的程序法,由仲裁地决定,规管仲裁程序的内部进行方式,以及仲裁与监督法院之间的外部关系。 

 

确定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规管该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已被解除,以及其措辞是否足够广泛以涵盖某一特定争议。 

 

仲裁协议在法律上独立于主合约。虽然仲裁协议的管限法律通常与相关合约的实体法一致,但两者可以不同。因此,即使主合约例如受英国法律管限,亦不自动代表仲裁协议同样受英国法律管限。 

 

在香港,确定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是一个三阶段的过程: 

 

  1. 寻找明示的法律选择; 
  2. 若未发现明示的法律选择,寻找默示的法律选择; 
  3. 若既无明示亦无默示的法律选择,则识别与该协议有最密切及最真实联系的法律制度。 

 

如仲裁条款本身没有明示选择适用法律,合约实体部分的明示管限法律选择,一般会被视为各方亦有意将该法律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有力指标。虽然仲裁地的选择是一项关键因素,但香港法院已裁定,并不存在一项明确推定,认为仲裁地的法律应自动凌驾于合约法律之上。相反,法庭必须进行合约诠释工作,在该协议的具体背景下确定各方的意图。虽然刻意选择香港这类中立仲裁地,是指向香港法律的一项重要因素,但这并非既定规则,并须与其他意图指标互相衡量,例如主合约的管限法律。 

 

若无法找到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该协议应受与其关联最密切的法律管辖。这通常即为仲裁地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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