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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调解的主要特点

 

  1. 促进协商而非裁决的程序 

调解是一个促进协商而非裁决的程序。在香港,调解的主要形式是促进式调解。这表示调解员会协助各方讨论其关注事项、识别争议中的真正问题,并探索可能的解决方法。调解员不会只着眼于严格的法律权利,亦可协助各方考虑其背后利益、实际需要及未来关系。 

 

调解员并非法官或仲裁员。调解员无权决定谁是谁非、强加解决方案,或迫使各方和解。因此,调解是一种有协助的谈判形式。调解员负责管理程序并鼓励建设性的沟通,但是否和解以及和解条款的内容,仍由各方自行决定。 

 

  1. 调解的自愿性 

调解属自愿性质。各方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调解、希望讨论哪些事项,以及是否愿意接受任何建议的和解方案。如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各方本身的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在调解的任何阶段退出。若调解员认为继续调解已不再适当或有用,亦可终止调解。 

 

这使各方能够达成务实及具创意的解决方案,而该等方案未必能由法庭作出。例如,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可包括道歉、未来业务安排、付款时间表,或其他旨在维持关系的条款。 

 

  1. 调解员的角色 

调解员必须公正。这表示调解员必须公平对待各方,不得偏袒任何一方。调解员亦应保持中立及独立。如存在任何实际或可能的利益冲突,调解员应在调解前或调解期间作出披露。 

 

调解员的角色是作为中立的促进者。调解员可协助各方更有效地沟通、厘清问题、考虑其选项,并朝和解方向推进。然而,调解员不会作出具约束力的决定,亦不应担任任何一方的法律顾问。各方在有需要时应寻求独立法律意见。 

 

  1. 灵活但有结构的程序 

调解较法庭程序为非正式,但通常会遵循一个有组织的流程。一般调解可由调解员作开场发言开始,其后由各方作开场陈述。调解员随后可协助各方识别问题、探索双方同意及不同意的范围,并考虑可能的和解方案。 

 

调解可包括所有各方均在场的联席会议,以及调解员与各方分别进行的单独会议。这些单独会议通常称为单独会面。单独会面让一方可就其关注事项、优先考虑及可能的和解立场,与调解员作保密讨论。 

 

调解程序仍保持灵活。各方及调解员可就时间表、地点、形式及沟通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可面对面进行、在线上进行,或以不同方式混合进行。如达成和解,条款通常会记录于书面的经调解和解协议中。 

 

  1. 保密及「无损权利」保障 

保密是调解的重要特点。保密鼓励各方坦诚发言并探索和解方案,而无须担心其所说内容日后会被用作对其不利的材料。根据《调解条例》,「调解通讯」一般包括为调解的目的或在调解过程中所说或所做的任何事情、拟备的任何文件,或提供的任何资料。除非适用例外情况或获得许可,该等通讯一般属保密,并不得在司法、仲裁、行政或纪律程序中接纳为证据。 

 

调解亦受普通法下「无损权利」规则保障。这表示在调解期间作出的陈述、承认、让步或和解要约,如调解失败而案件其后进入审讯,一般不得用作对某一方不利的材料。此保障使各方能更坦诚地谈判,而不会损害其法律立场。 

 

然而,调解协议及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在《调解条例》下并不被视为「调解通讯」。因此,它们不享有该定义下的法定保密性。在有需要时,它们可被提交,例如用以证明各方曾同意进行调解,或用以强制执行和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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