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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另类排解程序(ADR)?

基于诉讼费用一般都十分高昂,香港司法制度提供另类排解程序(ADR),作为解决争议的其他方法,务求将解决争议所需的费用减至最低,避免当事人支付高昂的堂费。

 

另类排解程序(ADR)是一个解决争议的程序,有异议的各方,可以毋须透过法律诉讼来达成协议。另类排解的概念是各方透过另类排解程序,可以减少进行法律诉讼时所花费的时间及开支。最常见的另类排解程序,有仲裁及调解。

 

仲裁

 

仲裁是一个法律程序,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并不是由法官,向受损害的一方发出裁决。仲裁裁决是最终决定,并且对涉及的各方具约束力,涉及的各方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可以推翻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与法庭判决的地位相若,仲裁裁决可以近似法庭判决的方式,强制执行。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亦可以透过世界上大部分贸易国的法庭,予以强制执行。

 

仲裁是具约束力的解决争议方法,相等于在法庭进行诉讼,不同于其他各种无约束力的解决争议方法,例如是协商、调解、或由专家作无约束力的决断。

 

要进行仲裁,有异议的各方必须要先同意以仲裁解决争议。在实际情况下,在争议未出现之前,各方通常已同意当争议出现时,会用仲裁的方式去解决,因为很多公司在生意合约中,都会加入仲裁条款。当签订含有仲裁条款的合约时,代表各方都已同意,一旦在履行合约时出现争议,就会由个别人士或由数个独立人士组成的小组,处理有关争议,而非交由法庭聆讯审理。如果各方同意仲裁,他们一般都会展开仲裁,而非法庭诉讼,因为法庭通常会强制涉及的各方,兑现同意仲裁的承诺。

 

﹝可参考:香港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

 

调解

 

调查牵涉到委任第三方,去协助有争议的各方达成和解。调解员并无权力施行(或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调解员会鼓励各方透过调解过程达成和解,因此,毋须要仲裁员或法官,向各方下达和解协议。

 

与仲裁员相反,调解员会尝试引领各方,达致各方都接受的和解方案。在法律上,涉及的各方不必接受调解过程中提出的和解方案。调解中的和解,是以协议方式生效,而不是一个可以即时强制执行的裁决。

 

﹝可参考:香港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