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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调解员的角色

 

调解员会在私人及保密的环境下,安排各方会面。会面形式可以是联席会议,亦可以在适当情况下分别进行单独会议。每一方均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聆听另一方的说法。 

 

与仲裁员不同,调解员不会向各方强加决定。调解员不会提供法律意见,亦不会偏袒任何一方。调解员不会裁定争议中谁对谁错,而只是协助促进和解。 

 

根据《调解条例》(第620章第4(1)条,调解员主要以下列四种方式协助各方: 

 

  1. 识别争议事项:协助各方厘清真正存在争议的事项;该等事项往往会因情绪因素而变得模糊不清。 
  2. 探讨及产生方案:鼓励各方寻找具创意的解决方法,而不限于简单的「接受或拒绝」,并协助各方突破僵局。 
  3. 促进沟通:建立互信关系,订立基本规则,并在适当情况下作为中间人进行穿梭式沟通,以协助重建信任。 
  4. 达成协议:在各方拟定清晰及具体的和解条款时提供协助,使有关条款可载入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 

 

调解员会协助各方探讨其案件的强项及弱点,识别可能的解决方案,并协助各方自行解决争议。调解员不得履行任何裁决性职能。 

 

行为操守及专业伦理 

一般而言,调解员须根据其专业及道德守则,对调解会议中披露的一切事项保密。香港调解员亦被鼓励采纳《香港调解守则》,该守则为调解实务提供共同的专业伦理框架。守则订明专业行为标准,包括公正、中立、独立、保密,以及强制披露利益冲突。 

 

调解条例第4(1)条特别着重调解员保持公正的责任,要求调解员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或心理上的偏向。机构守则及专业标准可能进一步要求调解员不得与任何一方或争议标的有私人或专业关系,除非有关事项已获充分披露,并已为各方接受。 

 

当各方同意参与调解时,调解员通常会要求各方签署一份调解协议,即同意调解的协议。该协议通常会订明,所有根据调解而进行的谈判均受特权保护,并按「无损权利」基础进行。「无损权利」的意思是,在调解中讨论的内容不得在日后任何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香港调解守则》本身并非法例,但它经常被纳入调解协议之中。透过合约方式采纳该守则,有助确保调解员及参与者明白调解程序的伦理界限,包括调解员有责任保持公正,并不得代替各方裁定争议。 

 

调解在两个层面上被视为私人及保密程序。第一,调解程序本身必须一直保密,第三方不得知悉或参与有关程序。第二,如一方在单独会议中向调解员披露事项,调解员未经该方许可,不应向另一方披露该等事项。 

 

调解员的认可 

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成立,并于2013年4月2日正式开始运作。它是香港主要的非法定调解员认可机构。 

 

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由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香港调解中心共同创立。在政府及司法机构支持下,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在维持香港调解员的专业标准及质素保证方面,担当重要角色。 

 

然而,《调解条例》并没有规定调解员在担任调解员前必须取得认可。这反映立法上有意保留当事人自主原则,容许各方按照特定争议的需要,选择其认为最合适的调解员。各方可考虑的因素包括调解员的专业经验、技术知识、行业专长、语言能力或其他相关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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