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仲裁裁決 在香港,仲裁裁決主要受《仲裁條例》(第609章)第8部規管。該部分使《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28至33條具有效力。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就提交仲裁的事項所作出的正式且具約束力的決定。雖然《仲裁條例》並沒有明確界定「裁決」一詞,但其根據裁決的功能及作出時間,承認若干不同類型的裁決。 1. 補救類型 2. 仲裁裁決的類型 3. 仲裁裁決的形式及內容 4. 終局性及約束力 5. 更正、解釋及補充裁決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I. Arbitral award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