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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更正、解釋及補充裁決

仲裁條例》(第609章第69條容許在裁決作出後採取有限的步驟。這些權力並非旨在容許仲裁庭重新審理爭議的實質內容。 

 

一方可在收到裁決後30日內,請求仲裁庭更正裁決。如請求有充分理由,仲裁庭須在收到請求後30日內作出更正。仲裁庭亦可主動在裁決日期起計30日內更正該等錯誤。更正權限僅限於計算錯誤、文書或排印錯誤,以及類似的意外錯誤。該權限不容許仲裁庭更正判斷錯誤,或重新考慮其理由。 

 

如各方已同意可作解釋,一方可請求仲裁庭解釋裁決中的某一特定爭議點或部分。該請求通常須在收到裁決後30日內提出。仲裁庭須在收到請求後30日內提供該解釋。仲裁庭所作的任何解釋,均構成裁決的一部分。 

 

如仲裁中提出的申索在原裁決中被遺漏,一方亦可請求作出補充裁決。該請求一般須在收到裁決後30日內提出。如仲裁庭認為請求有充分理由,則須在收到請求後60日內作出補充裁決。 

 

如有需要,仲裁庭有權延展上述行動的時限。仲裁庭亦可對裁決作出因更正或解釋而有需要作出的任何相應改動。 

 

提出上述任何請求的一方,必須通知另一方。任何更正、解釋或補充裁決,均須符合適用於原裁決的相同正式要求,包括關於書面形式、簽署、理由、日期及地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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