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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終局性及約束力

仲裁的目的,是就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終局且具約束力的裁定。根據有效仲裁協議作出的裁決,對各方及透過各方提出申索的人均具約束力。該裁決亦可能產生既判力,即相同事項一般不得在其後程序中重新爭訟。 

 

一旦仲裁庭已就某一爭議點作出決定並作出裁決,仲裁庭一般即就該爭議點職能終結。這表示仲裁庭對該事項的權限已告終止。除《仲裁條例》(第609章)所容許的有限情況外,例如更正、解釋或作出補充裁決,仲裁庭不得重啟或修改其決定。 

 

對仲裁裁決的實質內容並無一般上訴權。法庭不會僅因一方聲稱仲裁庭作出錯誤決定而重新審理案件。針對裁決的主要救濟,是根據第81條申請撤銷裁決。撤銷的理由有限,主要涉及管轄權、程序公正、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及公共政策等事項。 

 

即使仲裁庭犯有事實或法律錯誤,裁決一般仍然保持終局性及約束力。法庭無權僅因裁決表面存在錯誤而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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