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性質及定義
仲裁協議是各方同意透過私人仲裁庭而非法庭解決爭議的基本合約。根據採納《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的《仲裁條例》(第609章)第19條,仲裁協議指各方同意將彼此之間就某一特定法律關係(不論是否合約性質)已經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或若干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
該等協議通常以兩種形式出現:
(i) 仲裁條款
這是最常見的類型,通常作為較大型商業合約中的一項或多項條文納入其中。仲裁條款規定,將來因有關界定法律關係而可能產生的爭議,須提交仲裁解決。
(ii) 提交仲裁協議
這是在特定爭議已經發生後,由各方訂立的事後爭議協議。由於當事人在實際發生衝突後,往往難以就程序事項合作,因此,提交仲裁協議較事前訂立的仲裁條款少用。這類協議通常是獨立文件,詳細列明提交仲裁庭處理的具體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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