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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可分割性原則 

香港法律承認可分割性原則,即將仲裁條款視為一項獨立於實體合約其他條款的協議。此原則載於《仲裁條例》(第609章第34條,確保即使主合約被裁定為無效或已終止,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或存在亦不會自動受到影響。 

 

由於仲裁條款是一項獨立責任,仲裁庭即使在合約自始無效的情況下,仍保留管轄權,就基礎合約的有效性及由此產生的任何申索作出裁定。此原則與「管轄權自決」原則密切相關;後者賦予仲裁庭就其自身管轄權作出裁定的權力。 

 

可分割性原則確保仲裁條款在主合約終止、屆滿或撤銷後仍然有效。即使合約遭拒絕履行,而該拒絕履行已被接受,仲裁條款仍然繼續有效,以解決因該關係而產生的爭議,包括損害賠償申索。 

 

如要終止仲裁協議本身,各方一般必須就此達成一項獨立的明示協議;該協議須獨立於主合約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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