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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仲裁與訴訟的比較 

 

雖然兩種程序均會產生具約束力的決定,但兩者在若干重要方面有所不同: 

 

(i) 自願性 

訴訟是一套由國家施行的制度。當事人無須同意即受法院司法管轄權所約束。仲裁則完全屬自願性質,並依賴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庭的管轄權完全源自當事人同意以私人方式解決爭議的協議。 

 

(ii) 裁決者的選擇 

在訴訟中,案件由國家指派的一般法官審理。在仲裁中,各方可選擇具備相關專門知識的專家,例如由工程師處理建造爭議,或由航運專家處理航運爭議。 

 

(iii) 程序 

法庭程序往往較不靈活,並受嚴格的證據及程序規則約束。仲裁則較具彈性及非正式,讓仲裁庭可因應爭議的具體需要度身訂造程序,以確保更快捷及更具成本效益的結果。 

 

(iv) 保密性及私隱 

訴訟屬公開程序,判決一般會被公布。仲裁則屬私人及保密程序。對於希望保障商業秘密或聲譽的企業而言,這往往是決定性因素。 

 

(v) 終局性和上訴 

訴訟涉及多層級法院制度,並具有較廣泛的上訴權。仲裁則旨在提供一站式爭議解決,法庭可撤銷裁決的理由非常有限。仲裁裁決原則上不得就案件的是非曲直提出上訴。 

 

(vi) 國際執行 

跨境執行國內法院判決通常困難得多,因為目前尚無全球統一的法院判決執行公約。由於《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仲裁裁決往往較容易在國際上執行。 

該公約是一項由超過170個國家批准的條約,要求成員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而拒絕執行的理由非常有限。 

 

(vii) 費用 

法官及法院設施屬公共開支。相反,在仲裁中,各方須支付仲裁員費用及租用聆訊場地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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