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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訟費

仲裁庭在判給訟費方面享有廣泛的法定酌情權,訟費包括仲裁庭的費用及開支,以及當事人自身的法律及技術費用。該酌情權必須以司法方式行使,並符合仲裁庭公平及公正行事的責任。雖然一般原則是「訟費跟隨事件結果」(敗訴方支付訟費),但仲裁庭可因應當事人的行為或書面和解要約(例如Calderbank提議)而偏離該原則。 

 

當事人在草擬訟費分配條款時應謹慎。根據《仲裁條例》(第609章)第74(8)74(9)條,如仲裁協議中的條文規定各方須自行承擔其訟費,而該條文是在爭議產生前訂立,則該條文屬無效。該等「各自承擔其自身訟費」安排,只有在爭議已經產生後達成協議,方具法律效力。 

 

根據第79條,仲裁庭有權按其認為適當的利率判給單利或複利。該權力不僅涵蓋所判給的本金,亦包括在仲裁展開後但裁決作出前已支付的款項,以及程序訟費的利息。除非裁決另有規定,否則所判給款項及訟費的利息,會自裁決日期起至付款為止,自動按判定債項利率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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