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管限法律及法律選擇
一份草擬完善的仲裁協議宜區分三套可能不同的法律制度:
- 合約的實體法,規管各方在相關商業交易中的權利及責任,例如合約是否遭違反,或損害賠償如何評估;
- 仲裁協議的準據法,規管仲裁責任的成立、存在、有效性、範圍、詮釋及可強制執行性;以及
- 仲裁的程序法,由仲裁地決定,規管仲裁程序的內部進行方式,以及仲裁與監督法院之間的外部關係。
確定仲裁協議的適用法律
仲裁協議的準據法規管該協議是否有效、是否已被解除,以及其措辭是否足夠廣泛以涵蓋某一特定爭議。
仲裁協議在法律上獨立於主合約。雖然仲裁協議的管限法律通常與相關合約的實體法一致,但兩者可以不同。因此,即使主合約例如受英國法律管限,亦不自動代表仲裁協議同樣受英國法律管限。
在香港,確定仲裁協議的適用法律是一個三階段的過程:
- 尋找明示的法律選擇;
- 若未發現明示的法律選擇,尋找默示的法律選擇;
- 若既無明示亦無默示的法律選擇,則識別與該協議有最密切及最真實聯繫的法律制度。
如仲裁條款本身沒有明示選擇適用法律,合約實體部分的明示管限法律選擇,一般會被視為各方亦有意將該法律適用於仲裁協議的有力指標。雖然仲裁地的選擇是一項關鍵因素,但香港法院已裁定,並不存在一項明確推定,認為仲裁地的法律應自動凌駕於合約法律之上。相反,法庭必須進行合約詮釋工作,在該協議的具體背景下確定各方的意圖。雖然刻意選擇香港這類中立仲裁地,是指向香港法律的一項重要因素,但這並非既定規則,並須與其他意圖指標互相衡量,例如主合約的管限法律。
若無法找到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選擇,該協議應受與其關聯最密切的法律管轄。這通常即為仲裁地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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