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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法律代表

香港仲裁其中一項「便利使用者」的特色,是其對法律代表採取「開放」政策。根據《仲裁條例》(第609章第63條,當事人可自由選擇其代表,而該等代表無須具備法律專業資格,亦無須通常居於香港。海外律師無須在香港取得認許資格,亦可處理仲裁程序,而該等代表的費用仍可予以追討。 

 

然而,這項政策並不適用於與仲裁有關的法庭程序。在該等程序中,仍維持傳統上由律師及大律師享有的出庭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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