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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階段爭議解決(多重條款)

 

定義及行業慣例 

商業協議越來越多納入「分階段」或多重爭議解決條款,要求各方在展開仲裁前,先嘗試談判、調解或審裁等中間步驟。 

 

該等程序在建築及工程合約中十分常見。在該等合約下,爭議可能須先提交工程師、建築師、項目經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在固定時限內作出初步決定。 

 

草擬要求及可強制執行性 

為確保該等條款可強制執行,而非成為「病態」條款,條款必須以確定及完整的方式草擬。雖然調解及審裁已獲廣泛接受,但要求「談判」或「協商」的條款,傳統上會因不確定而被視為不可強制執行,除非該等條款載有明確承諾,並訂明清晰的啟動及退出機制。 

 

草擬該等條款時,必須清楚訂明該等中間步驟是否擬作為行使仲裁權利的強制性先決條件,並為每一階段界定清晰的啟動及退出機制。條款應列明: 

 

  • 仲裁前步驟何時開始; 
  • 誰人必須參與; 
  • 該步驟持續多久; 
  • 如一方拒絕參與,會有何後果; 
  • 以何種客觀準則判斷該程序已用盡或終止;以及 
  • 一方何時有權展開仲裁。 

 

未有遵從:可受理性與管轄權 

如一方未有遵從強制性先決條件,香港現代案例法闡明,這通常屬於申索可受理性的問題,應由仲裁庭決定,而非屬於由法庭處理的管轄權問題。這是一項重要區別:由於該問題屬可受理性問題,仲裁庭就有關先決條件是否已獲滿足所作的裁定,一般屬最終決定,法庭不能覆核或撤銷。例外情況只會在各方明確而清楚訂明,如未有遵從中間步驟,將完全排除仲裁庭管轄權時才會出現。 

 

程序後果 

如一方無視強制性先決條件而展開訴訟(法庭程序),法庭通常會根據《仲裁條例》(第609章第20條頒令擱置法律程序。這會將各方轉回其已同意的爭議解決程序,要求各方在繼續進行前完成尚未履行的中間步驟。 

 

如仲裁過早展開,仲裁庭有權決定未有遵從該等條件的後果。這可能包括擱置仲裁程序,直至各方完成所需步驟,或在某些情況下,裁定該申索在當時不可受理,但不影響在有關條件獲滿足後重新提出該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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