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撤銷仲裁裁決
在香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針對以香港為仲裁地所作裁決的唯一司法救濟途徑。該程序受《仲裁條例》(第609章)第81條規管。這並非就裁決的實質內容提出上訴,法庭不會因事實或法律錯誤而撤銷裁決。
根據第81條的標準制度,撤銷的理由受到限制。只有在附表2適用的情況下,才可能有額外的撤銷理由,包括嚴重不當事件或針對法律問題的上訴。
原訟法庭只具有撤銷以香港為仲裁地的裁決的權力。如裁決是在香港以外作出,香港法院不能撤銷該裁決。法庭只可在確立有效拒絕執行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強制執行該裁決。
根據第81條撤銷裁決的理由
撤銷香港仲裁裁決的理由,與拒絕強制執行的理由大致相同。原訟法庭只可基於6項窮盡且主要屬技術性的理由撤銷裁決。舉證責任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
(i) 無行為能力或無效
仲裁協議的一方在法律上屬某種無行為能力,例如未成年人或破產實體,或仲裁協議本身根據其管限法律屬無效。如未有指明管限法律,則適用仲裁地(香港)的法律。
(ii) 程序不公正:欠缺通知/未能陳述案情
一方未獲妥善通知仲裁員的委任或仲裁程序,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陳述其案情。要成功援引此項理由,自然公義的違反必須屬嚴重或極端,達至損害正當程序的程度。此項理由經常被援引以處理嚴重違反正當程序的情況,例如一方被監禁而無法參與程序。
(iii) 超越管轄權
裁決處理的爭議並非各方提交仲裁時所預期者,或不屬提交仲裁條款範圍之內。如就已提交仲裁事項所作決定,可與未提交事項所作決定分開,法庭可只撤銷裁決中超越管轄權的部分。
(iv) 仲裁庭組成或程序不符合規定
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各方協議,或不符合《仲裁條例》的強制性條文。
(v) 不可仲裁性
法庭認為有關爭議事項根據香港法律不能以仲裁方式解決。例如,涉及刑事責任或個人身份地位的爭議,例如離婚,一般不可仲裁。然而,第11A部明確規定,知識產權爭議可予仲裁。如欲了解更多資料,請參閱「香港法律下不可仲裁性的法律後果」。
(vi) 違反公共政策
裁決與香港公共政策相衝突。此項理由會被狹義解釋,並只在裁決本身或作出裁決的方式違反香港「最基本的道德及公義觀念」時適用。這包括裁決是透過欺詐、貪污或作偽證取得的情況。
附表2中的額外理由
各方可明確選擇適用附表2下的額外質疑理由。該等理由傳統上用於本地仲裁。這些包括:
(i) 嚴重不當事件
根據附表2第4條,一方可基於影響仲裁庭、程序或裁決的「嚴重不當事件」質疑裁決。該條列出9類窮盡情況,例如偏頗、未有處理某項爭議點,或越權。與第81條不同,申請人必須證明該不當事件已造成或將會造成重大不公。
(ii) 就法律問題上訴
在法庭批予許可的情況下,一方可就法律問題向法庭提出有限上訴。一般而言,只有在仲裁庭的決定「明顯錯誤」,或有關問題屬一般重要性且該決定存在重大疑問時,法庭才會批予許可。
法庭的剩餘酌情權
即使已確立撤銷理由,法庭亦非必須撤銷裁決。法庭保留剩餘酌情權,可拒絕撤銷裁決。例如,如程序錯誤對結果並無重大影響,而仲裁庭無論如何均會達致相同結論,法庭可容許裁決維持有效。相反,某些違規情況可能極為嚴重,例如極端偏頗,以致即使最終結果可能相同,亦足以支持撤銷裁決。
程序要求及時限
尋求撤銷裁決的一方必須迅速行事。申請須以原訴傳票方式向原訟法庭負責建築及仲裁案件審訊表的法官提出。
基於第81條所列理由提出撤銷裁決的申請,須在申請人收到裁決之日起計3個月內提出。
根據附表2就嚴重不當事件提出的質疑,或就法律問題提出的上訴,須在裁決發送後的30日內提出。
暫停程序及發還仲裁庭處理
在根據第81條提出的申請中,除直接撤銷裁決外,法庭可在適當情況下暫停撤銷裁決程序,以容許仲裁庭恢復仲裁程序。這使仲裁庭能夠採取步驟,消除或補救用以申請撤銷裁決的理由。該機制常用於仲裁庭未有處理某一特定爭議事項,或未有給予充分理由的情況,讓仲裁庭可在無須各方進行全面重審的情況下糾正有關缺陷。
在根據附表2提出的申請中,發還裁決給仲裁庭是主要的濟助。法庭須將裁決發還仲裁庭重新考慮,除非法庭信納如此行事屬不適當(例如仲裁庭有偏頗,或各方已對仲裁庭失去信心)。發還裁決僅會就被發還的事項恢復仲裁庭的管轄權。
如裁決被發還,仲裁庭必須就被發還的事項作出新的裁決,限期為自發還命令日期起計3個月內,或在法庭指示的較長或較短期間內。
後果、時效期限及訟費
如裁決被撤銷,該裁決即失去所有法律效力,猶如從未作出。爭議其後須重新透過仲裁解決,通常由同一仲裁庭處理,除非仲裁協議已被終止。
為保障各方不會因仲裁失敗而受時效期限阻礙,第14(4)條規定,在計算任何其後程序中時效法例所訂明的期限時,原仲裁程序開始至法庭作出撤銷裁決命令之間的期間,必須不予計算。
為遏止缺乏理據的質疑,香港法院在撤銷程序中維持一項強烈政策,即通常會命令敗訴申請人按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上訴
原訟法庭根據第81條作出的任何決定,只有在獲該法庭許可的情況下方可上訴。如原訟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該決定一般即屬最終決定。



打印
電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