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仲裁的階段
仲裁的典型階段通常按時間順序進行,由最初的仲裁協議開始,至最終解決爭議及可能執行裁決為止。雖然具體程序會因當事人協議及所選仲裁規則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階段:
- 仲裁的展開
仲裁程序通常在一方(申索人)向另一方(答辯人)送達仲裁通知或仲裁請求時正式開始。根據香港法律,仲裁被視為在答辯人收到該書面請求之日展開。該通知通常界定提交仲裁的事項,並對遵守合約或法定時限至關重要。
- 仲裁庭的組成
在發出初步通知後,下一個主要步驟是組成仲裁庭。與常設法院不同,仲裁庭是按個案成立的。當事人通常會決定仲裁員的人數(一般為一名或三名)及其委任方式。如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則可能啟動預設程序,由指定機構例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出委任。
- 程序會議
在仲裁程序早期,仲裁庭通常會與當事人召開初步會議或程序會議。其目的包括確認仲裁庭的管轄權及委任條款、制定審理範圍書以確立程序框架,以及發出程序指示令,訂明案件各階段的詳細時間表,例如狀書交換及文件透露。
- 狀書及案情陳述
當事人會透過交換書面狀書或案情陳述,列明各自的立場,包括申請書(由申索人列明支持申索的事實、爭議點及所尋求的濟助)、答辯及反申索書(由答辯人回應有關內容,並可提出其自身申索),以及答覆書(申索人可就答辯或反申索作進一步回應)。
- 文件透露及證據
仲裁庭在接納證據方面享有廣泛酌情權,並不受嚴格的法庭規則約束。仲裁庭可命令當事人交換相關文件,並提交書面證人供詞或專家報告。
- 聆訊
除非當事人同意採用「書面審理」的程序,否則通常會舉行口頭聆訊,以提交證據及陳詞。聆訊一般採用類似法庭的結構:開案陳詞、對證人及專家的訊問及盤問,以及結案陳詞(通常以書面形式提交)。
- 裁決
在陳詞完成後,仲裁庭會宣布程序終結。其後,仲裁庭會進行商議並作出最終裁決,以裁定爭議中的所有問題,包括法律責任、濟助及訟費。裁決必須以書面作出,由仲裁員簽署,註明日期,並送交當事人,且須列明作出決定的理由。在某些情況下,仲裁庭可在案件最終完結前作出臨時裁決或部分裁決,以先行裁定特定問題,例如管轄權或法律責任。
- 執行或挑戰
最終裁決作出後,仲裁庭一般即屬職能終結,亦即其權限終止。勝訴方可向法院申請將裁決作為判決執行。敗訴方則可在有限期間內(通常為3個月)向法庭申請撤銷裁決,但只可基於非常狹窄的程序性或管轄權理由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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