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仲裁的展開
仲裁的展開及仲裁通知
當一方向另一方或多方送達書面通知,表明有意將特定爭議提交仲裁時,仲裁即正式展開。根據《仲裁條例》(第609章)第49(1)條,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仲裁程序在答辯人收到該請求之日即被視為在法律上展開。這一時間點對法定時效期限的適用至關重要,因為及時送達通知可保障申索人免受其申索已因時效屆滿而被禁止提出的抗辯。如仲裁協議就通知訂明特定形式要求、前置程序或時限,該等先決條件必須嚴格遵守,以確保仲裁庭具有管轄權,並確保其後作出的任何裁決有效且可予執行。
仲裁請求
啟動程序的文件可稱為「仲裁通知」、「仲裁請求」或「仲裁申請」。所使用的具體名稱在法律上並無重大意義。文件是否有效取決於其實質內容及效果。最低限度而言,該請求必須使收件人清楚知道發件人有意訴諸仲裁,並須顯示收件人需要作出回應行動,例如委任仲裁員。在機構仲裁中,例如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程序通常透過提交正式請求展開,並使用特定表格,要求申索人確認所有資料均真實準確。
機構仲裁的要求
在機構仲裁中,程序可能受負責管理仲裁程序的仲裁機構所頒布的特定規則管轄。該等規則通常透過提述納入當事人的仲裁協議之中。由於仲裁屬合約性程序,除非當事人已明確同意修改,否則該等機構規則會取代《仲裁條例》中非強制性的預設程序性條文。
例如,申索人可能須向所選仲裁機構及答辯人同時送交仲裁通知,而仲裁可被視為在該仲裁機構收到仲裁通知副本之日展開。
仲裁請求的必要內容
為使答辯人能夠作出知情回應,通知必須提供足夠的爭議詳情。根據一般實務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機構規則,一份有效的請求應包括:
- 所有當事人及其代表的姓名/名稱及聯絡資料。
- 所依據的仲裁協議副本,以及產生爭議的合約副本。
- 爭議的描述,包括爭議產生的背景及所涉的大約金額。
- 申索人所尋求的濟助或補救。
- 如尚未約定,則提出仲裁員人數及其委任方法的建議。
答辯人的回應及反申索
在收到通知後,答辯人通常會有機會提供其抗辯概要,以及其希望提出的任何反申索。雖然某些程序規則將答辯人的答覆視為可選事項,但及早提供該等資料有助於委任機構或仲裁庭在首次聆訊前了解案件的完整範圍。反申索在法律上是指由答辯人提出的申索,並與申索人的原申索具有同等重要性。只要有關事項屬於同一仲裁協議的範圍內,仲裁庭即有管轄權裁定反申索,或為抵銷目的而依據的申索。
界定須裁定的爭議事項
仲裁通知構成仲裁程序的框架,因為它界定了提交仲裁的範圍,以及仲裁庭有權裁定的具體事項。因此,起草仲裁通知時必須具有足夠廣度,因為如某些新事項未被原仲裁通知涵蓋,通常不能在程序後期再行提出。任何被認定超出原仲裁通知範圍的申索,嚴格而言均須另行展開仲裁,但該等事項其後或可合併處理。仲裁庭組成後,當事人及仲裁員通常會協定一份「爭議事項清單」或「審理範圍書」,以進一步釐清需要作出具約束力裁定的事實及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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