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調解的主要特點
- 促進協商而非裁決的程序
調解是一個促進協商而非裁決的程序。在香港,調解的主要形式是促進式調解。這表示調解員會協助各方討論其關注事項、識別爭議中的真正問題,並探索可能的解決方法。調解員不會只着眼於嚴格的法律權利,亦可協助各方考慮其背後利益、實際需要及未來關係。
調解員並非法官或仲裁員。調解員無權決定誰是誰非、強加解決方案,或迫使各方和解。因此,調解是一種有協助的談判形式。調解員負責管理程序並鼓勵建設性的溝通,但是否和解以及和解條款的內容,仍由各方自行決定。
- 調解的自願性
調解屬自願性質。各方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調解、希望討論哪些事項,以及是否願意接受任何建議的和解方案。如達成協議,該協議是各方本身的協議。任何一方均可在調解的任何階段退出。若調解員認為繼續調解已不再適當或有用,亦可終止調解。
這使各方能夠達成務實及具創意的解決方案,而該等方案未必能由法庭作出。例如,經調解達成的和解可包括道歉、未來業務安排、付款時間表,或其他旨在維持關係的條款。
- 調解員的角色
調解員必須公正。這表示調解員必須公平對待各方,不得偏袒任何一方。調解員亦應保持中立及獨立。如存在任何實際或可能的利益衝突,調解員應在調解前或調解期間作出披露。
調解員的角色是作為中立的促進者。調解員可協助各方更有效地溝通、釐清問題、考慮其選項,並朝和解方向推進。然而,調解員不會作出具約束力的決定,亦不應擔任任何一方的法律顧問。各方在有需要時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 靈活但有結構的程序
調解較法庭程序為非正式,但通常會遵循一個有組織的流程。一般調解可由調解員作開場發言開始,其後由各方作開場陳述。調解員隨後可協助各方識別問題、探索雙方同意及不同意的範圍,並考慮可能的和解方案。
調解可包括所有各方均在場的聯席會議,以及調解員與各方分別進行的單獨會議。這些單獨會議通常稱為單獨會面。單獨會面讓一方可就其關注事項、優先考慮及可能的和解立場,與調解員作保密討論。
調解程序仍保持靈活。各方及調解員可就時間表、地點、形式及溝通方式達成協議。調解可面對面進行、在線上進行,或以不同方式混合進行。如達成和解,條款通常會記錄於書面的經調解和解協議中。
- 保密及「無損權利」保障
保密是調解的重要特點。保密鼓勵各方坦誠發言並探索和解方案,而無須擔心其所說內容日後會被用作對其不利的材料。根據《調解條例》,「調解通訊」一般包括為調解的目的或在調解過程中所說或所做的任何事情、擬備的任何文件,或提供的任何資料。除非適用例外情況或獲得許可,該等通訊一般屬保密,並不得在司法、仲裁、行政或紀律程序中接納為證據。
調解亦受普通法下「無損權利」規則保障。這表示在調解期間作出的陳述、承認、讓步或和解要約,如調解失敗而案件其後進入審訊,一般不得用作對某一方不利的材料。此保障使各方能更坦誠地談判,而不會損害其法律立場。
然而,調解協議及經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在《調解條例》下並不被視為「調解通訊」。因此,它們不享有該定義下的法定保密性。在有需要時,它們可被提交,例如用以證明各方曾同意進行調解,或用以強制執行和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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