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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調解的優點與缺點

 

調解在香港被廣泛認為是一種非常有效的另類排解程序。然而,調解同時具有重大優點及值得注意的缺點,各方在參與調解前均須加以考慮。 

 

優點 

調解的主要優點集中於其效率、賦予各方的控制權,以及對各方私人及商業利益的保障。 

 

(i) 大幅節省成本 

其中一個最常被提及的好處,是有可能大幅節省法律及行政成本。透過較早達成和解,各方可避免因長時間訴訟、大量文件透露及審訊準備而不斷膨脹的開支。 

 

(ii) 迅速及高效 

調解通常較法院制度更快解決爭議。許多調解會議可在數小時或一天內完成;相反,訴訟可能需要多年才取得最終判決。 

 

(iii) 維持關係 

與對抗式訴訟不同,訴訟往往會徹底破壞商業或個人關係。調解則屬非對抗性質,並着重修復或重整關係。這在家庭事宜、長期商業夥伴關係,或各方仍須繼續合作的建築工程項目中,尤其具有價值。 

 

(iv) 保密及私隱 

調解是一個私人進行的程序,可保護敏感商業資料、商業秘密及個人尊嚴,避免受到公眾審視及媒體關注。調解過程中的通訊一般不得接納為證據,這鼓勵各方坦誠發言並作出讓步,而無須擔心一旦調解失敗,該等表示會被用作對付自己的「武器」。 

 

(v) 當事人自主及控制權 

各方仍然是最終決策者。他們有權塑造程序、選擇調解員,並決定最終和解條款,而不是由法官或仲裁員強加決定。 

 

(vi) 具創意及可行的解決方案 

調解員協助各方探索超越嚴格法律權利以外的利益及需要,從而容許達成法院無權命令的獨特解決方案。這可能包括重新商議合約、作出道歉,或以不同的履行責任作替代安排。 

 

(vii) 使用者滿意度高 

來自香港及國際上的實證資料顯示,使用者一般對調解程序非常滿意,並認為自己在過程中獲得聆聽,且能掌握結果。 

 

缺點 

儘管調解有其好處,但亦存在固有弱點,尤其與其自願性質,以及其不適合處理某些特定法律問題有關。 

 

(i) 依賴合作 

調解能否成功,完全取決於雙方是否願意真誠參與並投入程序。如其中一方態度強硬,或只是對調解「口惠而實不至」,便不大可能達成和解。 

 

(ii) 缺乏正式文件透露 

與訴訟或仲裁不同,調解並不要求正式的文件「透露」程序。各方須依賴對方就其案件強弱項所作陳述的誠信;如有一方只是利用調解會議找出對方案件的弱點,以便日後在法庭使用,便可能造成濫用。 

 

(iii) 不適合以法律裁決為核心的爭議 

調解並不適用於所有衝突,尤其是不適合那些需要明確法律裁決或司法先例,以解決日後爭議的案件。一般而言,涉及契據的正確解釋或複雜法律問題的案件,並不適合調解。 

 

(iv) 可能被策略性濫用 

有些當事人可能利用調解作為拖延策略,以延遲判決或向較脆弱的對手施壓。推行調解時如出現無合理解釋的延誤,亦可能導致挫敗感及令衝突升級。 

 

(v) 浪費訟費及時間的風險 

如調解失敗,各方已額外花費金錢及時間,而這些資源本可用於準備審訊。若在雙方尚未掌握必要資料前過早進行調解,可能會浪費資源,並導致各方立場變得更為強硬。 

 

(vi) 權力不平衡 

如雙方存在嚴重權力差距,或曾有恐嚇的歷史(例如家庭暴力),以致其中一方無法在平等基礎上談判,調解便未必適合。雖然有經驗的調解員可減輕這些問題,但調解程序本身所提供的保障,較正式司法制度為少。 

 

(vii) 執行上的挑戰 

雖然經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作為合約具有約束力,但其並不像法庭命令或仲裁裁決般可直接執行。執行該等協議可能需要展開新的法律程序;如協議屬口頭協議,更可能面對證據方面的障礙。 

 

(viii) 不適合涉及欺詐指稱的案件 

在某些情況下,涉及欺詐指稱的案件曾被認為本質上不適合調解,因為該等案件可能需要對抗式程序的元素,例如盤問及經宣誓的正式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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