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法律框架
香港的調解法律框架主要透過《調解條例》(第620章)以及司法機構發出的各項實務指示而確立。該框架旨在為替代爭議解決提供一個可預期的環境,並具有雙重目標:促進爭議解決,以及保障調解程序的保密性。
根據《調解條例》,調解被界定為一個有組織的程序,由一名或多名不偏不倚的人士協助各方識別爭議事項、探討解決方案,相互溝通,並就解決爭議達成協議。該框架一般適用於根據書面協議進行的任何促進式調解,不論其屬私人合約事宜,抑或是附屬於法庭程序的調解。
此制度的基石之一是保密性。為鼓勵各方坦誠對話,調解通訊一般不得接納為證據,亦不得披露。法例訂有有限的例外情況,例如為尋求法律意見或防止兒童受到傷害而作出的披露;然而,某些披露仍須取得法庭的正式許可。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進一步將調解納入訴訟程序之中。尤其是《實務指示31》要求訴訟各方透過「調解證明書」表明其是否願意進行調解。無合理理由而拒絕參與調解的一方,可能會面對不利的訟費命令。雖然《調解條例》並無強制規定調解員的資格,但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作為主要機構,負責統一專業標準。
其他配套法例,例如《道歉條例》(第631章),亦透過保障道歉不會被用作承認過失,進一步促進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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