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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相關實務指示

 

司法機構於2009年4月2日實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旨在鼓勵及促進以法院訴訟以外的方式解決爭議。調解是獲建議採用的另類排解程序。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對《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及《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作出修訂,並已發出多項實務指示,以反映及支持該等改革。 

 

尤其是,司法機構鼓勵各方認真考慮調解。根據相關實務指示,包括《實務指示31》,法庭在處理訟費時,可考慮某一方是否不合理地沒有參與調解。這反映香港推動「調解為先」文化的更廣泛政策,並有助鞏固香港作為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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