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核心目標及定義
根據《調解條例》(第620章)第3條,《調解條例》的目的在於推廣、鼓勵及便利透過調解解決爭議。該條例亦為調解通訊的保密性提供法定保障。這一點十分重要,因為若各方知道其在調解中所說的內容通常不會在日後的法庭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被用作對其不利的證據,便更有可能在調解過程中坦誠發言。
根據第4條,調解被界定為一個有組織的程序,包括一次或多於一次會議,由一名或多名不偏不倚的人士協助各方作出以下任何一項或全部事項:
- 找出爭議點;
- 探求和擬訂解決方案;
- 相互溝通;以及
- 就解決爭議的全部或部分,達成協議。
雖然《調解條例》並未明確禁止其他調解模式,但其設計主要是為支持促進式調解模式。該模式亦是香港調解培訓及資歷評審中的主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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