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主要法定定義
《調解條例》(第620章)引入並界定了多項與調解相關的重要概念,包括:
- 調解通訊:指為調解目的或在調解過程中所說或所做的任何事情、所擬備的任何文件,或所提供的任何資料。這一廣泛定義有助保護為調解而產生的討論、陳述、建議、資料及文件。然而,《調解條例》明確將「調解協議」及「經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排除於「調解通訊」的定義之外。
- 調解協議:指由兩名或多於兩人訂立的書面協議,同意將爭議提交調解。調解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方可屬於《調解條例》的適用範圍。
經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指各方因調解而達成的協議,用以解決全部或部分爭議。雖然在實務上,書面和解協議是標準做法,但《調解條例》並未嚴格要求經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方具約束力。因此,如符合普通法下構成具約束力協議所需的法律要件,經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可根據一般普通法原則予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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