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調解員的角色
調解員會在私人及保密的環境下,安排各方會面。會面形式可以是聯席會議,亦可以在適當情況下分別進行單獨會議。每一方均有機會表達自己的觀點,並聆聽另一方的說法。
與仲裁員不同,調解員不會向各方強加決定。調解員不會提供法律意見,亦不會偏袒任何一方。調解員不會裁定爭議中誰對誰錯,而只是協助促進和解。
根據《調解條例》(第620章)第4(1)條,調解員主要以下列四種方式協助各方:
- 識別爭議事項:協助各方釐清真正存在爭議的事項;該等事項往往會因情緒因素而變得模糊不清。
- 探討及產生方案:鼓勵各方尋找具創意的解決方法,而不限於簡單的「接受或拒絕」,並協助各方突破僵局。
- 促進溝通:建立互信關係,訂立基本規則,並在適當情況下作為中間人進行穿梭式溝通,以協助重建信任。
- 達成協議:在各方擬定清晰及具體的和解條款時提供協助,使有關條款可載入經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
調解員會協助各方探討其案件的強項及弱點,識別可能的解決方案,並協助各方自行解決爭議。調解員不得履行任何裁決性職能。
行為操守及專業倫理
一般而言,調解員須根據其專業及道德守則,對調解會議中披露的一切事項保密。香港調解員亦被鼓勵採納《香港調解守則》,該守則為調解實務提供共同的專業倫理框架。守則訂明專業行為標準,包括公正、中立、獨立、保密,以及強制披露利益衝突。
《調解條例》第4(1)條特別著重調解員保持公正的責任,要求調解員不得對任何一方存有偏見或心理上的偏向。機構守則及專業標準可能進一步要求調解員不得與任何一方或爭議標的有私人或專業關係,除非有關事項已獲充分披露,並已為各方接受。
當各方同意參與調解時,調解員通常會要求各方簽署一份調解協議,即同意調解的協議。該協議通常會訂明,所有根據調解而進行的談判均受特權保護,並按「無損權利」基礎進行。「無損權利」的意思是,在調解中討論的內容不得在日後任何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
雖然《香港調解守則》本身並非法例,但它經常被納入調解協議之中。透過合約方式採納該守則,有助確保調解員及參與者明白調解程序的倫理界限,包括調解員有責任保持公正,並不得代替各方裁定爭議。
調解在兩個層面上被視為私人及保密程序。第一,調解程序本身必須一直保密,第三方不得知悉或參與有關程序。第二,如一方在單獨會議中向調解員披露事項,調解員未經該方許可,不應向另一方披露該等事項。
調解員的認可
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於2012年8月成立,並於2013年4月2日正式開始運作。它是香港主要的非法定調解員認可機構。
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由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及香港調解中心共同創立。在政府及司法機構支持下,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在維持香港調解員的專業標準及質素保證方面,擔當重要角色。
然而,《調解條例》並沒有規定調解員在擔任調解員前必須取得認可。這反映立法上有意保留當事人自主原則,容許各方按照特定爭議的需要,選擇其認為最合適的調解員。各方可考慮的因素包括調解員的專業經驗、技術知識、行業專長、語言能力或其他相關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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