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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與調解員進行單獨會議

 

調解員通常會分別與各方進行個別的會談,這類會議通常稱為單獨會議。 

 

單獨會議的目的,是更深入地探討爭議事項、各方背後的利益,以及可能的和解方案。各方有時可能不願在對方面前表達其真正關注、優先考慮事項或可能作出的讓步,因為他們可能擔心這會被視為軟弱的表現。單獨會議可讓一方更自由地與調解員交談。 

 

在單獨會議中,調解員可協助一方: 

 

  • 探討其立場背後的原因; 
  • 識別其較廣泛的利益及需要; 
  • 考慮對方的利益及需要可能是甚麼; 
  • 決定哪些議題最重要,哪些屬次要; 
  • 考慮其案件的強項及弱點; 
  • 評估訴訟或仲裁的風險、費用及不確定性; 
  • 討論各方立場之間的差距; 
  • 考慮可能的和解方案;及 
  • 制定可向對方提出的建議。 

 

調解員可鼓勵各方提出和解方案。這些方案可超越法庭可頒令作出的濟助。例如,和解可包括: 

 

  • 分期付款; 
  • 修訂合約條款; 
  • 未來業務安排; 
  • 維修或更換貨品; 
  • 道歉或表示遺憾; 
  • 保密承諾; 
  • 交還文件或財產; 
  • 撤回投訴; 
  • 訟費安排;或 
  • 協定步驟,以防止日後再次出現類似爭議。 

 

在單獨會議中向調解員提供的資料,除非該方明確准許,否則不應向對方披露。這種保密性十分重要,因為它可讓各方坦誠地與調解員交談,並探討可能的想法,而不一定代表其已承諾作出正式要約。 

 

即使調解員未獲准披露某項特定資料,該資料仍可協助調解員了解爭議、識別可能的和解方案,並協助各方朝解決爭議的方向前進。然而,在不抵觸任何適用法律責任或法定例外情況的前提下,調解員不得在未經同意下向另一方透露該資料。 

 

如一方准許披露資料,調解員應釐清究竟哪些資料可被披露、可向誰披露,以及資料來源是否可被識別。調解員亦應選擇適當的時間及方式披露該資料。立即在另一方的單獨會議中披露資料未必總是合適,因為另一方可能有不同的關注,或可能尚未準備好以建設性的方式考慮該資料。調解員在獲准披露資料時,應清楚說明已取得披露同意,讓接收資料的一方明白該資料的保密性已獲豁免。 

 

在香港,調解通訊一般受《調解條例》(第620章)下的保密保障所保護,但須受法定例外情況規限。這項法定保密保障有別於、並可補充各方就私人單獨會議所同意的基本規則。根據該等規則,調解員通常不會在未獲准許下,將一方在單獨會議中提供的資料披露予另一方。 

 

這些單獨會議常用於「現實測試」。這是指調解員可提出問題,協助一方評估其假設是否切合實際、若爭議繼續下去可能會發生甚麼,以及擬議和解是否比進行審訊或仲裁的風險更為可取。 

 

單獨會議亦可用於探討各方的 BATNA,即「談判未能達成協議時的最佳替代方案」。簡單而言,這是指如在調解中未能達成和解,一方實際上可以採取甚麼做法。例如,一方的 BATNA 可能是繼續訴訟、進行仲裁、日後直接談判、尋找另一個商業解決方案,或不再採取進一步行動。 

 

調解員亦可協助一方考慮其 WATNA,即「談判未能達成協議時的最差替代方案」。這涉及考慮若爭議未能和解而情況轉差,可能會發生甚麼,例如審訊敗訴、須支付對方訟費、遭受延誤、損害商業關係,或面對執行上的困難。 

 

如某項擬議和解方案優於一方現實可行的 BATNA,和解可能會變得更具吸引力。相反,如某項擬議和解方案看來較該方的 BATNA 更差,該方可能會認為離開調解程序是較佳選擇。透過協助各方審視其 BATNA、WATNA、風險、費用及實際後果,調解員可協助他們更切合實際地評估和解方案。 

 

當有和解方案被提出時,調解員可協助各方測試每項方案是否可行。這可包括考慮: 

 

  • 該方案是否實際可行; 
  • 該方案是否容易執行; 
  • 各方是否有資源履行該方案; 
  • 該方案是否處理各方背後的利益; 
  • 時間表是否切合實際; 
  • 條款是否足夠清晰; 
  • 如有違約將會如何處理;及 
  • 該建議會否在日後引起進一步爭議。 

 

現實測試十分重要,因為和解不但應在原則上解決當前爭議,亦應在實際操作上可行。 

 

在一次調解中可進行多少次單獨會議,並無固定限制。如有助談判,調解員可在各方之間多次來回。然而,基本原則是每一方均應有公平機會與調解員私下交談。這並不一定表示每一方必須獲得完全相同的時間,但調解員應以公平和平衡的方式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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