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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調解結束

 

調解可透過多種方式結束。調解可因以下原因而結束: 

 

  • 各方簽署經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 
  • 一方或多方退出調解; 
  • 調解員認為繼續調解不大可能有用; 
  • 調解協議訂明終止安排;或 
  • 未能達成和解。 

 

如未能達成和解,各方通常可繼續進行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程序,但須受任何法庭命令、仲裁規則、合約責任或適用法律規定所規限。 

 

如各方決定終止調解,或決定不作和解,調解員應尊重各方的決定。調解屬自願性質,各方不能被強迫達成協議。 

 

在未能達成和解的情況下,調解員仍可協助各方識別在調解過程中已取得的成果。例如,各方可能已釐清真正的議題、交換重要資料、收窄爭議範圍、識別共同立場,或解決部分但並非全部議題。這可有助確保各方不會帶着失敗感離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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