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調解結束
調解可透過多種方式結束。調解可因以下原因而結束:
- 各方簽署經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
- 一方或多方退出調解;
- 調解員認為繼續調解不大可能有用;
- 調解協議訂明終止安排;或
- 未能達成和解。
如未能達成和解,各方通常可繼續進行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程序,但須受任何法庭命令、仲裁規則、合約責任或適用法律規定所規限。
如各方決定終止調解,或決定不作和解,調解員應尊重各方的決定。調解屬自願性質,各方不能被強迫達成協議。
在未能達成和解的情況下,調解員仍可協助各方識別在調解過程中已取得的成果。例如,各方可能已釐清真正的議題、交換重要資料、收窄爭議範圍、識別共同立場,或解決部分但並非全部議題。這可有助確保各方不會帶着失敗感離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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