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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是一份基礎法律文件,用以正式啟動調解程序,並確立調解進行時所適用的基本規則。在香港,調解協議受法例規管,尤其是《調解條例》(第620章),並亦受不同實務指示所影響。該協議為各方如何參與調解、如何委任調解員,以及調解過程中適用哪些法律保障,提供程序及法律框架。 

 

法定定義及要求 

根據《調解條例第2(1)條,「調解協議」指由兩名或多於兩名人士以書面訂立的協議,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付調解。 

 

該法定框架具體適用於促進式調解,即由中立第三方協助各方處理爭議,但不就爭議的任何方面作出裁決。 

 

調解協議可以採取不同形式。它可以是較廣泛實質合約中的調解條款,用以適用於將來可能出現的爭議,亦可以是在某一具體爭議已經發生後,各方另行訂立的獨立協議。 

 

調解條例》清楚表明,調解協議可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訂立。即使在訂立協議時尚未委任特定調解員,該協議仍然有效。 

 

為獲《調解條例》承認,該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該協議以電子形式記錄(包括電郵),而有關資料可供日後查閱,即屬符合此項要求。 

 

雖然調解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但《調解條例》並不嚴格要求協議必須簽署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實務上,各方通常會簽署調解協議,而在某些機構調解規則或各方自行同意的程序下,簽署亦可能是必須要求。 

 

調解協議的常見內容 

一份妥善草擬的調解協議,通常會處理調解的實際運作安排,以及參與者在法律上可享有的保障。 

 

協議一般會確認調解員的角色及中立性,並清楚訂明調解員是作為中立促進者行事,而不是作出具約束力決定,亦不是向各方提供法律意見。 

 

保密是調解協議的另一項核心內容。協議通常會要求所有參與者對調解程序、討論內容、文件及相關通訊保密,但受限於若干法律例外情況。協議亦通常會訂明,調解期間作出的通訊均屬「無損權利」性質,意思是各方在調解中提出的要約、讓步及交換的資料,一般不得在其後的訴訟或仲裁中作為證據加以依賴。 

 

調解協議亦通常會處理費用及開支問題,例如訂明調解員費用、場地費用及其他調解開支如何分擔。在很多情況下,該等費用由各方平均分擔,而各方則各自負責本身的法律及專業費用。 

 

協議亦可能要求出席調解的人士具備適當的和解授權,以確保如達成協議,該協議可以是最終及有效的。 

 

協議通常要求調解員披露其過往與各方的任何往來,或其在爭議中涉及的任何個人利益。各方則同意在整個過程中,本着真誠與調解員及彼此合作,以有效推進調解。 

 

終止條款亦十分常見。該等條款通常容許任何一方或調解員在任何時間退出調解,而且往往無須提供理由。 

 

此外,許多調解協議會載有調解員豁免責任條款,旨在保障調解員免因其在調解過程中的專業行為而承擔法律責任,但欺詐或不誠實等情況通常除外。該協議通常載有一項條文,訂明各方不得在日後任何法律程序中傳召調解員作證,或要求調解員交出其筆記或紀錄。 

 

法庭附設調解中的「調解紀錄」 

在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的民事法律程序中,《實務指示31》就法庭附設調解提供特定程序。當各方在調解通知書及調解回覆書中提出不同的調解安排時,各方應嘗試解決該等分歧。 

 

如各方就調解的程序安排達成協議,該共識會記錄於一份稱為「調解紀錄」的文件內。調解紀錄一經各方或其律師簽署,便成為各方同意進行調解的正式書面記錄,並須在簽署後3日內提交法院存檔。 

 

調解摘要通常會記錄各方已同意的程序細節,例如調解時間表、調解員的選擇,以及調解費用的分擔安排。 

 

有效性及可強制執行性 

調解協議的可強制執行性,在香港法律中曾引起重要討論。一般原則是,調解條款或調解協議必須足夠確定及完整,才可被法庭強制執行。 

 

含糊地承諾進行談判,或單純的「同意日後再協議」,通常不具法律強制執行力。該條款必須使各方承諾遵循一套明確的程序,而非將具體細節留待日後再行協定。 

 

有效的條款應處理啟動機制(即程序如何及何時展開)、所涵蓋的爭議範圍,以及選任調解員和進行調解會議的明確程序。納入公認的調解規則(例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調解規則)通常可提供所需的確定性,因為該等規則訂明了程序、時限及委任機制。 

 

調解協議亦可草擬為訴訟或仲裁的先決條件。在該情況下,各方同意在展開法庭或仲裁程序前,必須先嘗試調解。然而,調解協議不能永久阻止一方行使起訴權,因為這樣會不合法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Hyundai Engineering & Construction Co Ltd v Vigour Ltd (2005) 一案說明了這項原則。在該案中,上訴法庭裁定有關協議因缺乏足夠確定性,並且試圖永久限制各方行使提出法律程序的權利,因此不可強制執行。 

 

與保密及文件透露的關係 

調解條例》下一項特別重要的規定是,調解協議本身被明文排除於「調解通訊」的定義之外。因此,調解協議並不享有與調解過程中作出的通訊相同的法定保密保障。 

 

這意味著,調解協議可在法庭程序中出示,以證明其條款。例如,一方可依賴該協議以證明存在合約上的調解義務、確立各方同意的調解員委任程序,或證明調解費用應如何分擔。 

 

如一方試圖迴避該協議的後果,另一方可依賴該文件作為保障措施,或作為申請暫緩法律程序的基礎,直至各方已遵循其同意的調解程序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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