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仲裁的優點及缺點
優點
(i) 保密性及私隱
有別於通常屬公開性質的法庭程序,仲裁是一種私人程序。《仲裁條例》(第609章)第18條施加法定保密責任,禁止各方披露與仲裁程序或裁決有關的資料,除非各方另有協議,或屬特定例外情況所要求,例如為保障某項法律權利。此外,在香港,與仲裁相關的法庭聆訊預設並非公開進行。
(ii) 中立性
仲裁讓各方可透過選擇中立的仲裁地及獨立的仲裁庭,避免對方所屬國家法律制度可能存在的「主場優勢」。
(iii) 可強制執行性
仲裁裁決在國際上往往較法庭判決更容易執行。根據適用於香港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超過170個締約國有責任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在香港,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許可後,仲裁裁決可按與法庭判決相同的方式強制執行。
(iv) 終局性
仲裁與訴訟其中一項最重要的分別,是仲裁一般沒有就實體案情提出上訴的權利。法庭的角色受到限制,並主要屬支援性質,一般只會在提供協助時介入,例如批予臨時措施,或在非常狹窄的理由下撤銷裁決,例如缺乏有效協議或出現嚴重程序不公。
缺點
(i) 費用
仲裁的一項重大弱點,是其費用可能與訴訟相若,有時甚至更高。與訴訟不同,法官及法院設施屬公共開支。在仲裁中,各方須支付仲裁員費用,以及租用聆訊場地和相關支援服務的費用,例如傳譯員費用。此外,如各方採用複雜、類似法庭程序的書狀及冗長的口頭聆訊,仲裁亦可能涉及高昂的法律費用。
(ii) 不能約束第三方
由於仲裁建基於各方自願訂立的協議,仲裁庭的權限一般只限於該協議的各方。這表示仲裁庭通常不能在未取得第三方同意的情況下,作出約束第三方的命令,例如將第三方加入程序,或命令第三方提交證據。在涉及多名承建商及分包商的複雜商業項目中,這可能導致爭議被分割處理,並產生裁決不一致的風險。
(iii) 救濟途徑有限及錯誤風險
仲裁的終局性是一把雙刃劍。它雖可避免延誤,但亦意味着各方須承擔錯誤裁決不易被糾正的風險。在香港的標準制度下,法庭不會覆核仲裁裁決的實體案情,亦不會糾正事實或法律上的錯誤。救濟途徑一般只限於狹窄的程序性理由,例如缺乏管轄權或違反公共政策。
(iv) 排期及可出席情況
具備高度資歷及豐富經驗的仲裁員往往需求甚殷,其檔期可能早已被預訂至很長時間之後。這可能令各方及仲裁庭成員難以協調出彼此均可接受的聆訊日期,從而造成重大延誤。在三人仲裁庭中,由於須協調三名繁忙專業人士的時間表,此類延誤可能更加嚴重。
(v) 缺乏特定補救及保障措施
與法庭程序不同,仲裁未必自動提供某些程序保障。例如,法律援助一般不適用於仲裁,這可能對涉及小額爭議的當事人構成障礙。此外,除非各方特別同意,或所選用的仲裁機構規則有所規定,否則某些特定程序,例如就無可爭議的申索作出簡易判決,未必可供採用。另亦有人認為,仲裁庭秘書可能越過其行政職能,變成「第四名仲裁員」,從而對案件的實體案情施加不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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