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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適用範圍 

 

調解條例》(第620章)適用於根據書面調解協議進行的調解。凡調解全部或部分在香港進行,該條例均可適用。若各方同意香港法律適用於該調解,該條例亦可適用。 

 

該條例亦適用於政府。這表示在《調解條例》適用的情況下,公共機構一般須遵守與私人當事方相同的調解框架及保密規則。 

 

調解條例》並不適用於所有可能涉及和解討論或調停的程序。附表1排除了若干法定程序,使其不受該條例規管,例如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進行的調停、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進行的調停,以及在《仲裁條例》(第609章)所規管的特定「調解—仲裁」或「仲裁—調解」框架內進行的調解。 

 

這些豁除旨在避免與專門法定制度出現重疊或衝突。該等程序由其自身的法定規則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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