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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意、行為能力及權限

 

仲裁程序的核心是各方的同意,因為仲裁員無權裁定未同意參與仲裁程序的各方之間的爭議。 

 

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根據相關實體法訂立該等合約的法律能力。就個人而言,行為能力一般由其居籍地或居住地法律決定。就公司而言,則由其組織章程文件及其成立地法律規管。如一方能證明其在訂立仲裁協議時欠缺法律行為能力,仲裁裁決可被撤銷。 

 

同樣地,關於代表是否獲正式授權代表公司簽署的問題,會被視為管轄權問題,由仲裁庭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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