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清晰草擬的重要性
仲裁協議是一項基本合約,亦是一項授權性條文,使各方可在彼此關係仍然合作時,就日後解決爭議的合適程序及範圍作出約定。由於此協議構成仲裁庭管轄權的基礎,並為任何將來程序訂定規則,清晰而準確的草擬對仲裁程序的成功至關重要。草擬不當的條文通常被稱為「病態仲裁條款」,往往會導致昂貴而混亂的法院管轄權爭議。常見的草擬錯誤包括缺乏強制性措辭(例如使用「可」而非「須」)、指定不存在的委任機構或程序規則,以及在仲裁員人數方面造成含糊不清。
雖然香港法院採取「支持仲裁」的取向,並會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量使該等條款生效,但仍強烈建議各方採用主要仲裁機構提供的示範條款,以確保協議有效並具約束力。未能妥善草擬仍可能引致昂貴的管轄權挑戰。在極端情況下,仲裁協議可能因過於不確定或無法運作,以致法庭拒絕強制執行,並會就有關爭議行使管轄權。
一份有效的仲裁協議應處理以下事項,不論是在條款本身明文列明,或透過納入處理該等事項的仲裁規則:
- 提交仲裁的爭議範圍;
- 任何仲裁前的談判、調解或審裁步驟;
- 仲裁地;
- 管限法律及法律選擇;
- 仲裁屬機構仲裁還是臨時仲裁;
- 如屬機構仲裁,適用哪個機構及哪套機構規則;
- 如屬臨時仲裁,是否適用《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或是否草擬專門程序;
- 仲裁員人數及委任方法;
- 仲裁語言;
- 仲裁庭在裁定爭議時將採用的程序;
- 保密安排;
- 臨時措施及緊急濟助;
- 加入當事人、合併仲裁及多方當事人問題;
- 費用;
- 法律代表安排;及
作出裁決的任何時限。



打印
電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