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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問題界定、訂定議程及探討議題

 

開場階段之後,調解員會協助各方界定真正的爭議事項。 

 

這些事項可以是法律、事實、財務、商業、個人或實際層面的問題。例如,一方可能表示希望獲得賠償,但其背後的關注亦可能涉及現金流、聲譽、道歉、未來業務關係或確定性。 

 

在調解員及各方分別作出開場陳述,並處理與該等陳述有關的任何問題後,調解員通常會協助各方訂定將要討論的議程事項。 

 

調解員可使用視覺輔助工具,例如白板、掛紙板或共享螢幕,讓各方都能看見擬議的議題,並同意應討論哪些事項。這有助令程序更透明及有條理。 

 

調解員可能會協助各方區分: 

 

  • 對達成和解屬必要的事項; 
  • 較不重要的事項; 
  • 可予澄清的誤解;及 
  • 可能妨礙達成協議的實際障礙。 

 

調解員亦可能會解釋「立場」與「利益」之間的分別。立場是指一方表示自己想要的東西,例如「我要求港幣100萬元」或「我否認責任」。利益則是該立場背後的原因,例如現金流壓力、商業聲譽、確定性、避免訴訟風險、維持業務關係或取得道歉。 

 

雖然各方可能已在調解前提供議題清單,但該等議題往往是按法律立場或談判立場來表述。因此,調解員可能會以較中立及共同的語言重新表述議題,聚焦於如要有可能達成和解便需要處理的利益。 

 

例如,與其將議題表述為「甲方未能付款」,調解員可將其重新表述為「付款安排及時間」。與其表述為「乙方工程有缺陷」,議題可重新表述為「工程質素及補救步驟」。中立用語可減少指責,並鼓勵解決問題。 

 

在此過程中,調解員可協助各方找出共同立場。這一點可能相當重要,因為和解往往是從各方已經同意的事項逐步發展而成,即使這些事項起初看似有限。調解員可密切留意各方作出的讓步或承認,並以此作為進一步討論的基礎。 

 

共同立場可包括例如: 

 

  • 各方同意希望維持現有的業務、僱傭、家庭或個人關係; 
  • 各方因費用、延誤、不確定性或保密方面的顧慮,而共同希望避免訴諸法院或仲裁; 
  • 各方共同希望盡早解決爭議; 
  • 同意某些事實並無爭議;  
  • 同意某些款項或履行責任是應該作出的,即使金額或條款仍有爭議; 
  • 同意日後的溝通需要改善;或 
  • 同意爭議應以保密方式解決。 

 

如各方在早期階段不願承認存在共同立場,調解員可透過以中立方式指出明顯的共識來提供協助。例如,調解員可指出雙方均選擇出席調解,這通常顯示他們至少願意探討和解。 

 

一旦議題已被識別,並在適當情況下經重新表述,調解員可詢問各方是否同意該等議題的措辭,以及討論的先後次序。 

 

討論期間,調解員可剔除或標示已處理的議題。這有助各方看見已取得的進展,並集中處理餘下事項。 

 

這一階段十分重要,因為如各方明白實際需要解決的是甚麼、其所陳述立場背後的利益是甚麼,以及哪些共同立場可能已經存在,達成和解的可能性會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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