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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調解過程中的協助 

 

調解條例》(第620章第7條透過容許各方接受非香港律師人士的協助,體現調解程序的靈活性。該條訂明,該等協助並不構成違反《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444547條;該等條文一般對無資格人士以律師或大律師身分行事作出規管及懲處。 

 

這表示各方可獲非律師顧問、技術專家、外地律師,甚至社工、朋友等支援人士協助。這對社區調解及朋輩調解尤其有用;在複雜的商業或跨境爭議中,如需要專門的非法律專業知識,亦同樣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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