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為仲裁而擱置法庭法律程序
在香港,因仲裁而擱置法庭程序主要受《仲裁條例》(第609章)第20條規管,該條落實《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8條。香港法院一貫採取支持仲裁、避免干預仲裁的政策,並通常傾向執行當事人提交仲裁的協議。同時,對若干特定類別,例如僱傭爭議,則設有酌情性制度。
強制擱置
根據第20(1)條,如某訴訟所涉事項屬仲裁協議的標的事項,而一方提出要求,法庭必須將當事人轉介仲裁。一旦法庭認定存在有效仲裁協議,且相關條件獲滿足,法庭即無剩餘酌情權拒絕擱置程序。
在決定是否應作出強制擱置時,法庭通常採用以下四個問題的測試:
- 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仲裁協議?
- 該協議是否屬無效、不能實行或不能履行?
- 當事人之間是否實際存在爭議或分歧?
- 該爭議是否屬仲裁協議的範圍之內?
若第1、第3及第4題的答案為「是」,而第2題的答案為「否」,則應批准強制擱置。
門檻及證明標準
申請擱置的一方(通常為被告)只須證明有表面證據顯示仲裁協議存在,且該協議涵蓋有關爭議。如仲裁協議的範圍不清晰或取決於事實,法庭會擱置法庭程序,並將有關事項交由仲裁庭根據「管轄權自決」原則決定其自身管轄權。只有在「毫無疑問地清楚」該爭議不屬仲裁協議範圍時,法庭才會拒絕強制擱置。此外,即使未能適用強制擱置,法庭仍可行使其固有司法管轄權作出酌情擱置。
除非被告已明確及毫不含糊地承認法律責任及申索金額,否則通常會被視為存在爭議。法庭不會審查抗辯的實質理據。該等事項應由仲裁庭處理。
強制拒絕擱置的理由
如以下任何情況成立,法庭須拒絕擱置法庭程序:
(i) 無效
此理由指仲裁協議在法律上自始即不存在或無效。換言之,該協議自始被視為不具法律效力,原因為從未妥善地形成有效的仲裁協議,或該協議受根本性的法律瑕疵所影響。
此情況可能因雙方從未達成確實的協議而產生,例如缺乏要約及接受等要素。亦可能因協議受失實陳述、脅迫、不合情理的行為或錯誤等因素所影響而無效。
此理由亦可適用於仲裁協議未能符合強制性的形式要求,例如《仲裁條例》第19條下的書面要求。同樣地,如其中一方當事人缺乏訂立該協議的法律行為能力,該協議亦可能無效。
最後,如有關爭議涉及根據香港法律不能透過仲裁解決的事宜,則仲裁協議可能屬無效。例子可包括刑事檢控或某些家庭法律程序。同樣地,如賦予仲裁協議效力會違反公共政策,該協議亦可能無效。更多資訊,請參閱「仲裁協議的範圍」。
(ii) 不能實行
該仲裁協議本已有效成立,但就有關爭議而言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這包括當事人已明示或默示地終止協議、一方已放棄其仲裁權、或具體事宜並不屬於仲裁協議條款範圍內的情況。更多資訊,請參閱「仲裁協議的範圍」。
(iii) 不能履行
仲裁無法有效地啟動,例如因為條款中指明的仲裁機構已不復存在、條款過於含糊,或存在互相矛盾的條款而否定仲裁意向。然而,提述一個不存在的仲裁機構或已失效的規則,不一定導致協議無法履行。如存在清晰的仲裁意向,法庭會確認該條款為可行,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可履行其預設的委任仲裁員職能以確保仲裁得以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未有遵守仲裁前程序,或存在針對展開仲裁的時效抗辯,並不會使仲裁協議變得「不能實行」或「不能履行」。這些事項應由仲裁庭裁定,而法庭應擱置有關法律程序,讓爭議透過仲裁解決,而非由法庭自行裁決。
(iv) 申請時間上的失誤
擱置申請必須不遲於就爭議實體提交首份申述時提出。某些保護性步驟,例如提交送達認收書,通常不會阻止一方申請擱置。相反,如一方採取顯示其已選擇訴訟的步驟,例如提交抗辯書、反申索,或提交反對簡易判決的誓章,通常會構成放棄仲裁權利。不過,如擱置申請與抗辯書同時提交,仍可被視為有效提出。
(v) 不存在「爭議」
如實際上並不存在爭議或分歧,例如一方已清楚及毫不含糊地承認法律責任及申索金額,法庭可拒絕擱置並作出簡易判決。
酌情擱置及特殊類別
(i) 固有司法管轄權
如一方已提交狀書,因而不能依賴第20條,法庭仍可根據《高等法院條例》行使其固有司法管轄權,作出酌情擱置,以避免多重程序或維護仲裁協議的精神。
(ii) 勞資審裁處申索
根據第20(2)條,如申索屬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法庭享有酌情權,而非必須擱置程序。法庭須信納沒有「充分理由」拒絕擱置,且申請人已「準備好並願意」進行仲裁。
(iii) 海事程序
法庭必須擱置訴訟,但有權命令保留已被扣押的財產(例如船舶),作為日後履行仲裁裁決的擔保。
(iv) 清盤呈請
清盤呈請通常不被視為當事人之間的「訴訟」,而是一種代表債權人整體利益的集體性濟助,所以第20條下的強制擱置機制並不自動適用。如相關債務受仲裁條款規限,法庭一般會因應仲裁協議而擱置或駁回清盤呈請,除非存在相反的「強而有力的理由」或「極特殊情況」,例如有關爭議屬瑣屑無聊,或構成濫用法律程序。
(v) 消費者協議
根據《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仲裁協議一般不能對消費者強制執行,除非消費者在爭議產生後以書面同意,或由消費者自行展開仲裁。
平行程序
在擱置申請待決期間,仲裁程序仍可展開或繼續進行,仲裁裁決甚至可在法庭尚未裁定擱置申請前作出。這可防止不合作的一方僅以法院訴訟作為拖延仲裁的策略。
訟費
在訟費方面,如法庭批准擱置,被告通常可獲判給法院訴訟及擱置申請的訟費。如一方對仲裁協議提出缺乏理據的挑戰,法庭可命令該方按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上訴
法庭作出將各方轉介仲裁的決定,不得上訴。
法庭拒絕將各方轉介仲裁的決定,可予上訴,但必須取得該法庭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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